加加食品: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终审判决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1-1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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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50       证券简称:加加食品           公告编号: 2021-094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投资者诉讼事项的概述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加食品”或“公司”)于 2020 年
自然人陈烨铭(以下简称“原告”)就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向湖南省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市中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进展情况
日作出的(2020)湘 01 民初 1810 号《民事判决书》,长沙市中院判决驳回原告
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2)中披露: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4 日收到长沙市
中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自然人陈烨铭因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不服长沙市中院做出的(2020)湘 01 民初 1810 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湖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出的(2021)湘民终 910 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
理费 46,864.84 元,由陈烨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暂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
也无需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 国 证 券 报》、《证券时报》、《证 券 日 报》、《上海证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湘民终 910 号】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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