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谊集团: 对第十届十四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1-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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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
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授予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
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我们认为:
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资格的规定,
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6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
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股份授予条件已成就;
排;
司章程》的规定,其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12 月 6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
日,同意公司向 1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68,235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
独立董事:
        管一民
        段祺华
        张逸民
              二○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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