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
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授予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
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我们认为:
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资格的规定,
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6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
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股份授予条件已成就;
排;
司章程》的规定,其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12 月 6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
日,同意公司向 1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68,235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
独立董事:
管一民
段祺华
张逸民
二○二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