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电气: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12月草案)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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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1 年 12 月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
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监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苏州工业园区
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
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经营、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公
司董事会、总经理、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中包括一名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履行上述第(一)项职责时,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
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监事
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提案和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
少召开 1 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
件、邮寄、微信等方式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前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邮寄
等方式书面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
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 1/2 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在保障监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用传真、视频等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由参
会监事签字。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
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所持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内
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四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除非法律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监事会决议应
当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
     第十四条 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
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
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
任。
     第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
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
议,如当董事或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总经理予以纠正的
决议,监事会应监督其执行。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
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
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安排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并保
存 10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监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 “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执行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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