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
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21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之决议有效期的的独
立意见
公司2020年第十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
决议有效期即将届满,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尚未完成,公司拟对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之决议有效期进行延长。延长决议有效期有利于公司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实施,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决议有效期。
二、独立董事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相关事宜之授权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利于高效、有序
落实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关法律
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鉴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尚未完成,
拟延长对董事会的授权有效期,有利于公司顺利推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事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
立董事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
宜的授权有效期。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为全资子公司向华美银
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为全资子公司华谊兄弟电影有限公司向华
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是用于支持华谊兄弟电影有限公司的流动资金需求,
有利于促进华谊兄弟电影有限公司业务的顺利进行,遵循了市场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实施上述公司、
全资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为全资子公司向华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授信提
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盛希泰、王超群、高海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