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
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21次会议拟审议的延
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及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对董事会的授权有效期等
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之授
权有效期的议案》,均已经过我们事前认可。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有效期,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其他内容保持不
变。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促进公司长远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
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将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及提请股东大会延长
对董事会的授权有效期等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盛希泰、王超群、高海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