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重工: 太原重工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之星 2021-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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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太原重工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太原重
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以下简称“本制度”) 。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情
形或事件时,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以下简称“报
告义务人”) ,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向董事会
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全资
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
和本制度要求,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
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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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公司证
券部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
义务,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
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了解公司内部重大信
息的其他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并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股票。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分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且尚未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时, 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向董
事会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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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
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
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七)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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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八)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九)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以下事项:
照程序选举产生)按照公司干部管理权限考察、审查同意后,由公司
董事会委派并披露。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持有公司股
份的动向,对其股份转让的进程,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发生股份转让情况
时,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本公司其股权转让情况,并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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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将有关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
券部。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
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证券部应当及
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
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重大信息采取以下方式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部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有责任在要求的时间内提交进
一步的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应及
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必要时应向董事长报告。
  需履行会议审议程序应立即报告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并按公
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
证券部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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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是本制度的管理协调部门,负责各方面报
告的内部重大信息的归集、管理,并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
会的报告职责
  第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报告义务人,董
事会秘书应建议董事会或经理层按公司内部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公司 2021 年 8
月发布的《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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