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精工: 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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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修订稿)
   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为保证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
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
进而确保公司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激励对象的业
绩进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
合,从而提高管理绩效,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
  四、考核机构
考核工作;
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核结果的材料汇总;
议并做出决议,其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结果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
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利益相关董事在董事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
弃表决权。
  五、绩效考评评价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2022 年较 2020 年净利润复合增
 第一次解除限售   长率不低于 51%,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2022
           年公司经济增加值(EVA)达到集团公司下达的考核目标
           且ΔEVA>0。
           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2023 年较 2020 年净利润复合增
 第二次解除限售   长率不低于 4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2023
           年公司经济增加值(EVA)达到集团公司下达的考核目标
           且ΔEVA>0。
           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2024 年较 2020 年净利润复合增
 第三次解除限售   长率不低于 38%,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2024
           年公司经济增加值(EVA)达到集团公司下达的考核目标
           且ΔEVA>0。
  注:上述“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均以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若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激励对象当年度限制性股票不
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在授予时,激励对象实际可授予数量与其在公司的绩效评价结果
挂钩,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人员不予授予。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本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
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
一般(C)、较差(D)、很差(E)五个档次。其中 A/B/C 为考核合
格档,D/E 为考核不合格档,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标准等级   优秀(A) 良好(B) 一般(C) 较差(D) 很差(E)
  标准系数    1.0   1.0    0.8   0     0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合格后才具备限制性股票当年度的解除
限售资格,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标准系数。当年度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注销。
  六、考核期间与次数
  七、考核程序
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负责激励对象考核分数的计算、
考核结果的材料汇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
技术(业务)及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报告提交公司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审议,并由其做出决议;
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利益相关的董事在董事会
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
  八、考核结果的反馈及应用
委员会应当在考核结束五个工作日内向被考核者通知考核结果;
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
对考核结果进行修正;
  九、考核结果归档
修改或重新记录,须当事人签字;
  十、附则
办法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则以最新法
律、法规和规章为准。
                  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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