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洋里路 16 号)
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2021年11月15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
见通知书》(212901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福建海峡环保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峡环保”、“公司”、“发行人”或者“申请人”)
会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保荐机构”)
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申请人律师”或者“律
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本
着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查。
对反馈意见中所有提到的问题逐项落实,现将贵会反馈意见所涉各项问题作出如
下回复,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中所使用的简称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
(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其中涉及申报文件
中的补充或修改部分,已用楷体加粗予以标明,请审阅。
本反馈意见回复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
异均由四舍五入造成。
目 录
问题 1
根据申请材料,控股股东福州市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认购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
(1)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发行对象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从定价基准
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
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
(2)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上述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如认购资
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的,请核查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
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
(3)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本次发行是否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
三条的规定。
【回复】
一、发行对象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
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
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涉及关联交易暨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相关的议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
期首日。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经公司董事会决议确定的具体发行对象为
福州水务。
不存在减持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债券持有人名册及发
行人信息披露公告文件,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福州水务持续持有发行人
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前六个月,福州水务及其控
制的关联方不存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况。
福州水务已出具《关于特定期间不存在减持及无计划减持海峡环保股票的承
诺函》,承诺事项如下:
“1、自本承诺函出具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
制的关联方未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减持海峡环保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不会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海峡环保的股票或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票、可转债及通过本次发行
取得的股票;同时,也不存在任何减持海峡环保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计划;
四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制的关联方具有约束力,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存在减持
情况,则因减持所得全部收益归海峡环保所有,同时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关联
方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综上,发行对象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
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且已做出承诺并公开披露,不存在违反《证
券法》第四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等
相关规定的情形。
二、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上述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如认购资
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的,请核查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
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
福州水务系国有控股企业,福州市国资委控制其 100%股权。根据福州水务
提供的《2020 年度审计报告》及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其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9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2,836,017.78 2,649,485.48
净资产 1,598, 725.79 1,579,576.68
货币资金 121,151.20 159,400.72
根据发行人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135,050,195 股(含 135,050,195
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1,000 万元(含 51,000 万元);其中,福州
水务拟以现金方式参与本次发行,拟认购的股票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
的 10%且不高于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的 50%。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福州水
务总资产为 2,836,017.78 万元,净资产为 1,598,725.79 万元,货币资金余额
根据发行对象福州水务出具的《声明和承诺函》,福州水务承诺如下:“本
公司参与本次发行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合法收入、自筹资金或者其他合法合规方
式获得的资金,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也不存在因为资金来源问题可能导
致福州水务认购的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任何权属争议的情形;本公司不存在通过对
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海峡环保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
认购的情形,亦不存在接受海峡环保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
益的情形”。
综上,福州水务本次认购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
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
次认购等情形。
三、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本次发行是否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
三条的规定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债券持有人名册,截
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福州水务直接持有发行人 258,970,588 股股份,占发
行人总股本的 57.53%,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福州市国资委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
人。
仅考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影响,不考虑可转债转股等其他因素导致股本数量
变动的情形。以本次发行的数量上限 135,050,195 股进行测算,福州水务拟认购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低于 13,505,020 股且不高于 67,525,097 股;本次发行完成
时,公司股份总数由 450,167,317 股增加至 585,217,512 股,福州水务直接持有公
司股份不低于 272,475,608 股且不高于 326,495,68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
于 46.56%且不高于 55.79%,仍为公司控股股东,福州市国资委仍为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综上,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福州水务直接持有发行人 57.53%的股份,
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已超过发行人已发行股份的 50%;按照本次发行数量上限计算,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股本总
额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0%
以上的上市地位,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福
州水务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可免于发出要约。
【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等发行方案相关文件、发行人与福州水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
认购合同》、发行人最近六个月的股东名册及债券持有人名册、福州水务出具的
说明及承诺文件、发行人公告文件等资料,确认发行对象福州水务及其控制的关
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的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
是否已做出承诺并安排公开披露;
水务关于本次认购资金来源的说明,核查其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状况、认购资
金来源情况;
发行方案,确认及测算福州水务发行前后的持股比例情况,判断本次发行是否会
导致发行人的控制权发生变化,是否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认为:
本次发行对象福州水务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
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且已做出承诺并安排公开披露;
福州水务本次认购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
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
形;本次发行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问题 2
请补充:福州滨海新城空港污水处理厂 PPP 项目是否取得项目用地,如未
取得,请补充取得用地的计划、具体安排、进度,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
划,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
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等;已取得项目用地的,请申请人说明本次募投项目
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情况,项目是否符合土地规划用途。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
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对本次发行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福州滨海新城空港污水处理厂 PPP 项目用地的取得计划、具体安排、
进度,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如无法取得
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等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福州滨海新城空港污水处理厂 PPP 项目已取得
福州市长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
中。
截至目前,该项目用地的进度情况、取得安排如下:
(1)2020 年 2 月 22 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召开了第 119 次福州滨海新城建
设例会,形成福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66 号),会议议定“原则同
意空港污水处理厂的选址方案,由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负责,立即启动项目选
址地块的征迁、交地等工作,确保不因征迁交地影响项目建设”;
(2)2020 年 3 月 6 日,福州市长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了《建设项目
选址意见书》(选字第 350182202000026 号),根据该意见书,福州滨海新城空
港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拟选位置为福州滨海新城,拟用地面积 47,737 平方米,
该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用地定额,符合国家供地政策,拟以划拨方式提供国
有土地使用权;
(3)2020 年 6 月 2 日,福州市长乐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关于重新审批福
州滨海新城空港污水处理厂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长发改基[2020]122 号),
核准了福州滨海新城空港污水处理厂项目;
(4)2020 年 6 月 19 日,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出具《福州市长乐区人民
政府关于<福州滨海新城空港污水处理厂 PPP 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长政综
[2020]142 号),原则同意福州市长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编制的《福州滨
海新城空港污水处理厂 PPP 项目实施方案》。根据该实施方案,项目选址位于
现状文松路以西,规划百楼路以北,规划总用地面积为 47,737 平方米;政府将
实施机构或其他政府授权单位,项目实施机构或其他政府授权单位将项目用地在
合作期内提供给项目公司使用。
(5)根据福州市长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福州滨
海新城空港污水处理厂 PPP 项目所需的土地使用权办理正在有序推进。目前该
地块的平整、“三通一平”工作已在进行,待政府授权单位福州新区开发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向土地主管部门缴纳划拨用地的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及时安排申
领不动产权证相关事宜,预计将于 2022 年年内完成。
根据《福州滨海新城核心区污水工程专项规划》,福州滨海新城空港污水处
理厂属于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2020 年 3 月 6 日,福州市长乐区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核发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 350182202000026 号),确认福
州滨海新城空港污水处理厂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及用地定额,
拟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
根据福州市长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福州滨海新城
空港污水处理厂 PPP 项目所需的土地使用权办理正在有序推进。目前,该项目
用地取得不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福州滨海新城空港污水处理厂 PPP 项目实施方案》,以及《福州滨
海新城空港污水处理厂 PPP 项目合同》第 7 条约定,该项目红线范围内土地使
提供土地使用权给项目实施机构或其他政府授权单位,由其将项目用地在合作期
内提供给项目公司使用。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该地块的平整、“三通一平”工作已在进行,
预计将于 2022 年年内完成申领不动产权证相关手续。
综上,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具体地块、地块地址等均已确定,相关用地计划
符合项目所在地的土地政策和城市规划,符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用地手续
正在办理中,募投项目用地落实风险较低。若未来因客观原因导致福州滨海新城
空港污水处理厂 PPP 项目无法及时取得拟定地块,公司将积极与当地政府、福
州市长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其授权单位协商,取得周边其他适合地块的土地
使用权,避免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发行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发行符合上述法规的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福州市连坂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项目、福州滨海新城空港污
水处理厂 PPP 项目均属于鼓励类产业,不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产业,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
的《关于福州市连坂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仓环审
[2021]22 号),福州滨海新城空港污水处理厂 PPP 项目已取得福州市长乐生态环
境局出具的《关于<福州滨海新城空港污水处理厂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
意见》(长环评[2021]51 号),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出具的《关于连坂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项目有关事宜的批复》以及榕国用(2011)
第 34837800910 号《土地使用权证》,福州滨海新城空港污水处理厂 PPP 项目
所需用地已取得福州市长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选字第 350182202000026 号),符合有关土地管理等法律规定。
出具的《关于福州市连坂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仓发改审批
[2021]21 号),福州滨海新城空港污水处理厂 PPP 项目已取得福州市长乐区发展
和改革局出具的《关于重新审批福州滨海新城空港污水处理厂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批复》(长发改基[2020]122 号),符合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法律的规定。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
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
【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查阅了福州滨海新城空港污水处理厂 PPP 项目的相关政府文件及《建设项目
选址意见书》等审批文件、PPP 项目合同、PPP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及
福州市长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相关的说明文件
本)》、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及立项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及环评批复、用地审批等文件。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认为:
福州滨海新城空港污水处理厂 PPP 项目所需用地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书》等必备用地文件,用地相关手续的办理正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
风险较小,不存在无法取得的实质性障碍;此外,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
问题 3
按照申请文件,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福州滨海新城空港污水处理厂 PPP
项目。请申请人:(1)补充披露 PPP 项目是否履行了有权机关立项、环评、土
地管理、安全、能源管理等方面的审批、备案程序;(2)说明项目是否涉及政
府出资或政府付费,如涉及政府出资或政府付费,请说明是否已根据项目实施
进度及时履行现阶段所需的政府审批程序(如财政部门关于物有所值评价报告
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审核意见、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意见、人
大关于纳入财政预算的审议意见等),同时披露未来需履行哪些政府审批手续,
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并充分提示风险;如不涉及政府出资或政府付费,请申请
人说明是否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作为 PPP 项目,如是,请说明原因、是否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潜在风险。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
表意见。
【回复】
一、PPP 项目是否履行了有权机关立项、环评、土地管理、安全、能源管
理等方面的审批、备案程序
发行人在《尽职调查报告》“第九节 募集资金运用调查”之“四、项目基
本情况及可行性分析/(二)福州滨海新城空港污水处理厂 PPP 项目”中进行了
补充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5、项目审批情况
(1)有权机关立项、环评、土地管理、安全、能源管理等方面的审批、备
案程序履行情况
①立项批复
州滨海新城空港污水处理厂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长发改基[2020]122 号)。
②环评批复
滨海新城空港污水处理厂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长环评[2021]51
号),本项目通过环评审查。
③土地管理
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选字第 3501822020000026 号)。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
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
核,本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福州滨海新城空港污水处理厂 PPP 项目合同》约定:
“本项目红线范围内
土地使用权归属政府方,甲方或甲方授权单位将项目用地在合作期内提供给项目
公司使用,并协助项目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公司应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和本合
同约定在本项目合作期限内合理使用。”根据以上约定,本项目由福州市长乐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其授权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提供项目建设工程所
需项目用地。根据福州市长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关于福州滨海新城
空港污水处理厂项目用地情况说明》,福州滨海新城空港污水处理厂 PPP 项目用
地手续正在办理中。目前,该地块的平整、“三通一平”工作已在进行。
④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
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安全评价”之规定,福州滨海新城空港污水处理厂 PPP 项目不属于上述范围,
无需取得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⑤能源管理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令第 44 号)、
《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规定,福
州滨海新城空港污水处理厂 PPP 项目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
节能审查意见。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66 号)和福州市长乐区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与发行人等中标社会资本方签订《福州滨海新城空港污水处理厂 PPP
项目合同》等文件,政府授权福州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
区集团”)负责完成福州滨海新城空港污水处理厂 PPP 项目的立项、环评、节
能审查等前期行政审批程序。根据新区集团出具的《关于福州滨海新城空港污
水处理厂 PPP 项目能源管理审批情况的说明》,“福州滨海新城空港污水处理厂
PPP 项目尚未开工建设,故尚未进行节能审查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本公司将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推进节能审查程序,预计通过节能审查不存在实质性
障碍,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综上,该项目因尚未开工建设,暂未进行节能审查;发行人及新区集团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推进节能审查程序,确保相关事项不会对该募投
项目的实施产生影响,预计通过节能审查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二、说明项目是否涉及政府出资或政府付费,如涉及政府出资或政府付费,
请说明是否已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履行现阶段所需的政府审批程序(如财政
部门关于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审核意见、人民政府关于项
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意见、人大关于纳入财政预算的审议意见等),同时披露未
来需履行哪些政府审批手续 ,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并充分提示风险
(一)项目涉及政府付费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66 号)和《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
府关于<福州滨海新城空港污水处理厂 PPP 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长政综
[2020]142 号),福州滨海新城空港污水处理厂 PPP 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
作(PPP)模式实施,以 BOT 模式运作。
该项目通过“政府付费”的方式收取污水处理费,具体包括污水处理可用性
服务费和污水处理运营维护服务费。
(二)已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履行现阶段所需的政府审批程序
州滨海新城空港污水处理厂 PPP 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和<财政承受能力论
证报告>的批复》(长财建[2020]225 号),项目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
力论证。
于<福州滨海新城空港污水处理厂 PPP 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长政综[2020]142
号),项目实施方案获得通过。
根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官方网站公示信息,该项目(编号:
心 PPP 项目库。
(三)未来需履行的政府审批手续及风险提示
发行人在《尽职调查报告》“第九节 募集资金运用调查”之“四、项目基
本情况及可行性分析/(二)福州滨海新城空港污水处理厂 PPP 项目”中进行了
补充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5、项目审批情况
……
(4)未来需履行的政府审批手续及风险提示
①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及取得当地人大关于纳入财政预算的审议意见
截至本尽职调查报告出具日,本项目尚处于建设初期,尚未投入运营,暂
未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及取得当地人大关于纳入财政预算的审议意见。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第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将 PPP 项目合同中约定
的政府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本
级人民政府审核,保障政府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履约能力”;根据《财政部关
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
“本级
人民政府同意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 PPP 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编制程
序和要求,将合同中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
报请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
议”。
根据福州市长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发行人等社会资本方于 2021 年 4 月
签署的《福州滨海新城空港污水处理厂 PPP 项目合同》,福州滨海新城空港污水
处理厂 PPP 项目建设期为 2 年,预计 2021 年及 2022 年不会产生政府支出服务
费责任,因此暂未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及待人大审议列入财政预算,上述情形未
违反《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根据福州市长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出具情况说明:
“鉴于福州滨海新城空港污水处理厂 PPP 项目尚处于建设初期、未进入运营期,
在运营期之前本区政府没有付费支出,因此该项目暂未纳入本地中期财政规划
及编制有关财政预算,尚未履行向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程
序;本局承诺将积极推进福州滨海新城空港污水处理厂 PPP 项目的政府跨年度
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和编制有关财政预算的工作,履行向本区财政
部门审核批准的程序,并推进后续报本级政府同意及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的程序”。
综上,本项目已纳入财政部 PPP 项目库,已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取得了相应
的政府审批手续,但由于该项目尚未进入运营期,项目运营期之前政府没有付
费支出,因此暂未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及获得人大审议同意列入财政预算。若未
来发生极端不利情形,导致项目无法经地方人大审议纳入财政预算,对项目未
来进入运营期后的政府回款可能会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
PPP 项目不能或无法及时完成审批程序的风险。
②土地管理审批
本项目用地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但尚未取得土地相关不动产权
证,未来需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根据福州市长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关
于福州滨海新城空港污水处理厂项目用地情况说明》,本项目用地手续正在办理
中。目前,该地块的平整、“三通一平”工作已在进行,本项目用地取得不存在
实质性法律障碍。
③节能审批
由于本次募投项目未开工建设,故尚未进行节能审查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发行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推进节能审查程序,确保不会因节能审
查对该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影响。”
【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查阅了福州滨海新城空港污水处理厂 PPP 项目的相
关政府审批文件、PPP 项目合同、PPP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物有所值评价与财
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批复文件、PPP 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相关单位及政
府部门出具的说明文件等资料,查询了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 PPP 综
合信息平台系统,并至项目现场实地查看了募投项目土地及实施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福州滨海新城空港污水处理厂 PPP 项目已履行了有权机关立项、环评
等方面的审批、备案程序;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用地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书》,用地计划符合项目所在地的土地政策和城市规划,符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
政策,用地手续正在办理中,募投项目用地落实风险较低;项目涉及政府付费,
由于项目运营期之前政府没有付费支出,且该项目尚未进入运营期,因此暂未纳
入中期财政规划及获得人大审议同意列入财政预算,发行人及新区集团将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推进节能审查程序,确保不会因节能审查对该募投项目的
实施产生影响,相关风险已充分披露。
问题 4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是否存在房
地产业务,同时说明是否存在募集资金投入房地产业务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
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经营范围及实际业务不涉及房地
产业务
发行人在《尽职调查报告》“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调查”之“五、发行
人组织结构及对其他企业的权益投资情况/(三)发行人重要投资的情况”中进
行了补充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4、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经营范围及实际业务不涉及房地
产业务,不存在将募集资金投入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经营范围及实际业务不涉及房地
产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 年修正)》第三十条之规
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根
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 年第二次修订)》第二条之规定,“房
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
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根
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
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
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是否从
序号 公司简称 类型 经营范围 事房地
产业务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对污水厂及污水收
集、处理、排放设施的投资、建设、管理、维
护;给排水工程的咨询、设计;设备销售安装;
城市污水处理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鉴定工作;
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及发电(不含危险
废物处理)。
污水处理及污水设施的投资建设、管理、维护;
发行人控股 管道工程的施工;给排水工程的咨询、设备销
子公司 售安装;污水处理、污泥处理的研究、开发、
技术转让。
发行人控股 环境保护监测;生态资源监测;环境科学技术
子公司 研究服务;其他未列明专业技术服务业。
发行人控股 水域保洁处理;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
子公司 资源化处理。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及其综合利用;垃圾焚
发行人控股 烧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市政污泥处理与处置;
子公司 餐厨垃圾处理;环保能源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技术咨询。
一般项目: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普通机械
设备安装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
发行人控股
子公司
水的收集处理及利用;水资源管理;水污染治
理;许可项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
子公司 护;管道工程的施工;给排水工程的咨询;设
备销售安装;污水处理,污泥处理的研究、开
发、技术转让。
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对污水厂及污水收集、
处理、排放设施的投资、建设、管理、维护;
发行人控股
子公司
水处理、污水处理的研究、开发、技术转让;
水污染治理。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水污染治理;固体废
发行人控股
子公司
理服务。
城市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垃圾渗沥液收集
发行人控股 及处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投资、建设、运
子公司 营;城市餐厨垃圾处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
营咨询服务及技术服务。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对污水厂及污水收
集、处理、排放设施的投资、建设、管理、维
发行人控股
子公司
污水处理、污泥处理的研究、开发、技术转让;
水污染治理。
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对污水厂及污水收集、
处理、排放设施的投资、建设、管理、维护;
发行人控股
子公司
设备销售、安装;污水、污泥处理的技术研发
及技术转让;水污染治理。
一般项目: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回收(除
生产性废旧金属);建筑废弃物再生技术研发;
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建
筑砌块制造;砖瓦制造;水泥制品制造;新型
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固体废物
治理;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发行人控股 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
子公司 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生态保护区管理服
务;水泥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砖瓦销售;
建筑砌块销售;砼结构构件销售;环境保护专
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生态环境材料销
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
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
品);电子专用设备销售;国内贸易代理;办
公设备销售。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对污水厂及污水收
发行人控股
子公司
护;垃圾渗沥液收集及处理、给排水工程的设
计、施工及相关信息咨询;泵站及配套设施维
护运营;环保设备销售、安装;污水、污泥处
理的技术研发及技术转让;污泥处置;固体废
物治理;水污染治理。
一般项目:环境保护监测;污水处理及其再生
发行人控股 利用;雨水、微咸水及矿井水的收集处理及利
子公司 用;工程管理服务;水资源管理;水污染治理;
固体废物治理。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其他水的处理、利用
与分配;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勘察设计;市政
发行人控股
子公司
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其他污染治理;
市政设施管理;绿化管理。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工程项目管理服务;
发行人控股 工程勘察;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管道和设备安
子公司 装;水资源管理;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
市政设施管理服务;绿化管理服务。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其他水的处理、利用
与分配;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勘察设计;市政
发行人控股
子公司
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其他污染治理;
市政设施管理;绿化管理。
污水处理厂建设、经营、管理;污水处理及其
再生利用;工业供水;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给
发行人控股 排水工程的咨询、设计;环保技术研发、咨询;
子公司 环保设备的设计、销售、维护、维修(经营范
围中凡涉及相关部门专项审批的,需先取得有
关部门的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处理;给排水工程施工;
发行人控股 水处理设备研发、制造、维修;房屋、机械设
子公司 备租赁。(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
管理措施)
环境保护监测;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其他
水的处理、利用与分配;工程项目管理服务;
发行人控股 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其他市政公共设施管理
子公司 服务;管道工程建筑;水资源管理;水资源保
护服务;固体废物治理;水污染治理;绿化管
理服务。
发行人控股
子公司
环境污染防治,环保产品、体育用品、日用百
发行人控股 货、五金、交电、工艺美术品、电子计算机及
子公司 配件、普通机械、建筑材料、化工原料(不含
危险品)的批发、零售、代购、代销,体育技
术服务,电子计算机,家用电器的维修,室内
装饰及咨询服务。
一般项目:再生资源加工;资源再生利用技术
研发;建筑砌块制造;砖瓦制造;建筑废弃物
再生技术研发;砖瓦销售;建筑砌块销售;建
筑材料销售;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生
态保护区管理服务;房屋拆迁服务;环保咨询
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发行人控股
子公司
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固体废
物治理;建筑用石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
可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
承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物拆除作业(爆
破作业除外)。
环保技术、云计算技术、互联网技术、人工智
能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环保工程设计、施工;环境应急治理服务;智
能水务系统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环保设备、污
发行人控股 水处理设备、通讯设备、智能设备、仪器仪表
子公司 销售;机械设备、电子设备销售、租赁、技术
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
务;提供劳务服务。(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
准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各类
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
再生资源的技术研发,污泥资源化处置(地点
发行人控股 另设)及处置后产品的销售(不含危险化学
子公司 品);污水治理;污泥处置技术的研发;固废
处理、有机废弃物处理 (地点另设)。
一般项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水污染治
理;市政设施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固
体废物治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环保咨
询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专用化学产品销
发行人控股
子公司
智能水务系统开发;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
租赁;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发电、输电、供电业务。
发行人控股 工业废水、生活废水,中水回用的处理;水务
子公司 投资;城市给水、排水及相关技术开发、转让
和技术咨询服务;水网管理及相关配件、设备
销售。
承接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工业废水、生活废水、
中水回用的处理、设计、施工;(未取得资格
发行人控股
子公司
建设以及相关技术的开发、咨询服务;水网管
材及配件零售;水处理的相关化学制剂零售。
污水处理(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经营);对污
发行人分公 水厂及污水收集、处理、排放设施的管理、维
司 护;给排水工程的咨询、设备销售安装;污水
处理、污泥处理的研究、开发、技术转让。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水污染治理;固体废
发行人子公
司的分公司
理服务。
生物质能发电;废料发电;生物质供热;对水
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的投资;环保咨询;
发行人参股
公司
污染治疗与修复服务;土壤生态修复;城市垃
圾处理服务。
环保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
环保设备的制造及销售(制造地点另设);环
发行人参股 保工程设计;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高
公司 污染燃料)的销售;危险废物治理;固体废物
治理;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污水处理工程施工;
道路货物运输。
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其他未列明批发业;再
生资源回收(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
发行人参股 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再生资源
公司 回收、加工(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
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城市垃圾
清运服务。
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其他未列明批发业;再
生资源回收(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
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再生资源
回收、加工(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
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专业清洗、
消毒服务;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服务;城市道路、
发行人参股
公司
管理服务;城市垃圾清运服务;城市垃圾处理
服务;城市公共建筑及设施清洗服务;绿化管
理服务;名胜风景区管理;自然生态系统保护
管理;土地整治服务;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
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土壤生态修复;室内环
境治理;其他未列明污染治理服务;水环境保
护咨询服务;水资源管理;水资源保护服务;
其他未列明的居民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其
他家庭用品批发;专业保洁服务;害虫防治服
务;灭鼠及预防服务;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服务。
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农村
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肥料销售;生物有机肥
料研发;复合微生物肥料研发;再生资源销售;
固体废物治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
发行人参股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公司 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
危险货物);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餐厨
垃圾处理;发电、输电、供电业务;肥料生产;
生物质燃气生产和供应(不得在《外商投资准
入负面清单》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开展经营活
动)。
以企业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水利工程投资建
设、运营管理;公路工程投资建设、运营管理;
发行人参股 市政工程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亮化工程、污
公司 水处理及水资源综合利用投资建设、运营管
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程维修及养护;工
程技术咨询;物业管理。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均不涉及房地产
业务,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房产均为工业
厂房、生产配套设施及综合楼等办公场所,少部分暂时闲置的房屋进行临时出
租,租金占报告期各期营业收入比例均为 0.1%以下,不属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
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业务中均
不涉及房地产业务,不存在变相开发房地产或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二、发行人不存在将募集资金投入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发行人在《尽职调查报告》“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调查”之“五、发行
人组织结构及对其他企业的权益投资情况/(三)发行人重要投资的情况”中进
行了补充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4、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经营范围及实际业务不涉及房地
产业务,不存在将募集资金投入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
(2)发行人不存在将募集资金投入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福州市连坂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项目、福州
滨海新城空港污水处理厂 PPP 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募投项目均继续围绕公司
原有主营业务开展,不涉及房地产业务,不存在将募集资金投入房地产业务的
情形。”
【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查阅房地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和参股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取得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
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等工商档案及经营资质,对上述主体
的经营范围、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主营业务是否涉及房地产进行确认;取
得发行人及参股子公司分别出具的关于不存在从事开发房地产或房地产业务情
况的说明。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认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经营范围及实际业务均不涉
及房地产业务,且均不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未实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务,不存在将募集资金投入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问题 5
本次拟募集资金 5.1 亿元用于福州市连坂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项目、福州
滨海新城空港污水处理厂 PPP 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
项目运营模式及盈利模式,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是否谨慎合理;(2)PPP 项
目是否纳入政府预算;(3)结合项目客户、所在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及信用情况
说明项目回款是否存在风险。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项目运营模式及盈利模式,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是否谨慎合理
(一)募投项目运营模式及盈利模式
(1)运营模式
根据发行人与福州市城乡建设局签署《福州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
议》以及《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连坂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项目有关事宜的批复》,
该项目采用 BOT 方式进行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收取污水处理费,并在特
许经营期届满后无偿将项目设施移交给福州市城乡建设局或其指定的机构。
(2)盈利模式
本项目的盈利模式与公司现有 BOT 项目盈利模式一致。公司依据与政府签
订的特许经营合同,负责项目的投资、运营及维护,获得当地政府部门支付的污
水处理服务费,并最终实现项目盈利。
(1)运营模式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66 号)和《福州市长乐区人
民政府关于<福州滨海新城空港污水处理厂 PPP 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长政
综[2020]142 号),福州滨海新城空港污水处理厂 PPP 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
合作(PPP)模式实施,以 BOT 模式运作。
(2)盈利模式
公司通过 PPP 项目方式参与该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获取该项目污水处理可用
性服务费和污水处理运营维护服务费。
①污水处理可用性服务费
污水处理可用性服务费(含税)=污水处理可用性服务费单价×实际污水处
理规模×正式运营天数×R1×(1-K)。其中:污水处理可用性服务费单价为 1.36
元/吨;实际污水处理规模=5 万立方米/日;正式运营天数系进入正式运营期后,
当期正常运行天数;R1 为绩效考核系数,由福州市长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
其授权单位组成考核小组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根据考核结果确定;K 为污水处
理单价下浮率,为 13.70%。
②污水处理运营维护服务费
污水处理运营维护服务费(含税)=污水处理运营维护服务费单价×实际合
格处理污水量×R2×(1-K)。其中:污水处理运营维护服务费单价 0.83 元/吨;
R2 为绩效考核系数,由甲方组成考核小组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根据考核结果
确定;K 为污水处理单价下浮率,为 13.70%。
不适用。
(二)募投项目效益测算谨慎、合理
(1)效益测算过程
经测算,福州市连坂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投资收益如下:
指标 单位 数值
年均营业收入 万元 6,235.13
年均总成本费用 万元 4,677.42
年均利润总额 万元 1,414.83
年均净利润 万元 1,062.46
税后内部收益率IRR % 6.00
项目静态投资回收期(税后) 年 13.71
①营业收入测算
根据发行人与福州市城乡建设局签署《福州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
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办理告知单》以及《福州市城乡建设局福州
市财政局关于启动仓山区污水处理设施提升工作的请示》,该项目按照 21.5 年
收取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服务费约 1.77 元/吨。
项目测算水量假定投产第一年污水处理量为 6 万吨/日,第二年污水处理量
为 7.5 万吨/日,第三年污水处理量 8 万吨/日,第四年污水处理量为 9 万吨/日,
第五年污水处理量为 10 万吨/日,达到设计处理能力年污水处理量 3650 万吨。
项目 运营期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第5年 第6年 第7年 第8年
营 业 收 第9年 第 10 年 第 11 年 第 12 年 第 13 年 第 14 年 第 15 年 第 16 年
入 6460.50 6460.50 6460.50 6460.50 6460.50 6460.50 6460.50 6460.50
第 17 年 第 18 年 第 19 年 第 20 年 第 21 年 第 22 年
注:本项目运营期为 21.5 年,运营期第一年数据系按 0.5 年估算。
经计算,该项目年均营业收入为 6,235.13 万元。
②成本费用测算
污水处理厂运营成本构成主要包括:药剂费、电费、水费、维护维修费、人
工成本、污泥运转费、检测化验、在线监测系统维护费用、土地及房产税费、管
理费等。
本项目运营期的成本费用估算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运营期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第5年 第6年 第7年 第8年
总成本 第9年 第 10 年 第 11 年 第 12 年 第 13 年 第 14 年 第 15 年 第 16 年
费用 4999.15 4906.16 5258.80 4427.71 4295.58 4202.59 4109.60 4109.60
第 17 年 第 18 年 第 19 年 第 20 年 第 21 年 第 22 年
注:本项目运营期为 21.5 年,运营期第一年数据系按 0.5 年估算。
经计算,该项目年均总成本费用为 4,677.42 万元。
③税金测算
根据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
缴税后返还 70%;
根据所得税法,从事相关项目的环保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④效益测算结果
发行人将每年预测能够收到的污水处理费与特许经营期末的流动资金的回
收作为现金流入,将项目每年预测需要投入的投资、运营的成本及各项税收等作
为现金流出,以现金流入与现金流出之差作为净现金流量,将特许经营权期内产
生的净现金流量折现到期初为零时的折现率作为内部收益率。
根据测算,本项目的税后投资回收期为 13.71 年,税前内部收益率为 7.19%,
税后内部收益率为 6.00%。
(2)效益测算谨慎、合理
①关于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的预测
根据发行人与福州市城乡建设局签署《福州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
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办理告知单》以及《福州市城乡建设局福州
市财政局关于启动仓山区污水处理设施提升工作的请示》,该项目按照 21.5 年
收取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服务费约 1.77 元/吨。因此,项目运营期内采用污水
处理服务费 1.77 元/吨进行测算,谨慎、合理。
②关于日处理实际水量的预测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福州市连坂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项目的预计近期产能
利用情况如下:
近期产能
项目名称 设计产能 服务范围污水处理需求
利用率
目前南台岛片区实际收集污水量约 23-25 万吨/天,
已投产运行两座的污水厂设计规模 25 万吨/天,已满
福州市连坂污 负荷运行,且厂外污水干管处于高液位运行;随着南 约
水处理厂三期 10 万吨/日 台岛内河综合治理项目逐步完工及支流末端截污建 80%-100
工程项目 设的完成,到 2021 年年底新增合流污水共约 8-10 万 %
吨/天,届时两座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存在 8-10 万
吨的缺口。
项目效益测算过程中,假定投产第一年污水处理量为 6 万吨/日,第二年污水
处理量为 7.5 万吨/日,第三年污水处理量 8 万吨/日,第四年污水处理量为 9 万
吨/日,第五年污水处理量为 10 万吨/日,达到设计处理能力时年污水处理量为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过程中,对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税费等均
进行了测算,测算依据充分、过程清晰,因此效益测算是谨慎、合理的。
(1)效益测算过程
经测算,福州滨海新城空港污水处理厂 PPP 项目投资收益如下:
指标 单位 数值
年均营业收入 万元 3,368.72
年均总成本费用 万元 2,155.60
年均利润总额 万元 1,124.92
年均净利润 万元 861.44
税后内部收益率IRR % 8.41
项目静态投资回收期(税后) 年 12.45
①营业收入测算
该项目通过达标处理城市生活污水而收取适当的污水处理费作为自身的营
业收入来源。污水处理单价为 1.89 元/吨,其中可用性服务费单价为 1.17 元/吨,
运营服务费单价为 0.72 元/吨。
投产年份至满负荷运行年份水量预测如下:
单位:万吨/日
运营期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第六年 第七年 第八年
水量 3 3.23 3.47 3.73 4.02 4.32 4.65 5
运营期内的营业收入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运营期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第5年 第6年 第7年
第8年 第9年 第 10 年 第 11 年 第 12 年 第 13 年 第 14 年
营业收入
第 15 年 第 16 年 第 17 年 第 18 年 第 19 年 第 20 年 第 21 年
第 22 年 第 23 年 第 24 年 第 25 年 第 26 年 第 27 年 第 28 年
经计算,该项目年均营业收入为 3,368.72 万元。
②成本费用测算
污水处理厂运营成本构成主要包括:药剂费、电费、水费、维护维修费、人
工成本、污泥运转费、检测化验、在线监测系统维护费用、土地及房产税费、管
理费等。
本项目运营期的成本费用估算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运营期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第5年 第6年 第7年
第8年 第9年 第 10 年 第 11 年 第 12 年 第 13 年 第 14 年
总 成 本 2,497.27 2,449.17 2,648.79 2,055.00 1,978.39 1,930.22 1,882.06
费用 第 15 年 第 16 年 第 17 年 第 18 年 第 19 年 第 20 年 第 21 年
第 22 年 第 23 年 第 24 年 第 25 年 第 26 年 第 27 年 第 28 年
经计算,本项目年均总成本费用为 2,155.60 万元。
③税金测算
根据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
缴税后返还 70%;
根据所得税法,从事相关项目的环保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④效益测算结果
发行人将每年预测能够收到的污水处理费与特许经营期末的流动资金的回
收作为现金流入,将项目每年预测需要投入的投资、运营的成本及各项税收等作
为现金流出,以现金流入与现金流出之差作为净现金流量,将特许经营权期内产
生的净现金流量折现到期初为零时的折现率作为内部收益率。
根据测算,本项目的税后投资回收期为 12.45 年,税后内部收益率为 8.41%。
(2)效益测算谨慎、合理
①关于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的预测
根据福州市长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发行人等社会资本方签署的《项目合
同》,福州滨海新城空港污水处理厂 PPP 项目的污水处理单价为 1.89 元/吨,其
中可用性服务费单价为 1.17 元/吨,运营服务费单价为 0.72 元/吨。该项目运营期
内采用污水处理服务费 1.89 元/吨进行测算谨慎、合理。
②关于日处理实际水量的预测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福州滨海新城空港污水处理厂 PPP 项目的预计近期产
能利用情况如下:
近期产能
项目名称 设计产能 服务范围污水处理需求
利用率
通过对滨海新城临空片区现状及地块发展的污水量
福州滨海新城
测算,近期污水量包括现状污水 1.1 万吨/日及新开发
空港污水处理 5 万吨/日 约 70%
片区新增污水量 2.1 万吨,预计至 2023 年污水量可
厂 PPP 项目
达到 3.5 万吨/日。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至 2023 年福州滨海新城空港污水处理厂 PPP 项目的
产能利用率预计可达到 70%。项目效益测算过程中,投产年份至满负荷运行年份
水量预测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一致,具体如下:
单位:万吨/日
运营期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第六年 第七年 第八年
水量 3 3.23 3.47 3.73 4.02 4.32 4.65 5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过程中,对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税费等均
进行了测算,测算依据充分、过程清晰,因此效益测算是谨慎、合理的。
不适用。
二、 PPP 项目是否纳入政府预算
州滨海新城空港污水处理厂 PPP 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和<财政承受能力论
证报告>的批复》(长财建[2020]225 号),项目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
力论证。
理厂 PPP 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长政综[2020]142 号),项目实施方案获得
通过。
根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官方网站公示信息,该项目(编号:
心 PPP 项目库,项目已入库。
根据福州市长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出具情况说明:
“鉴于福州滨海新城空港污水处理厂 PPP 项目尚处于建设初期、未进入运营期,
在运营期之前本区政府没有付费支出,因此该项目暂未纳入本地中期财政规划及
编制有关财政预算,尚未履行向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程序;
本局保证将积极推进福州滨海新城空港污水处理厂 PPP 项目的政府跨年度财政
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和编制有关财政预算的工作,履行向本区财政部门审
核批准的程序,并推进后续报本级政府同意及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程序”。
综上,该项目已纳入财政部 PPP 项目库,已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取得了相应
的政府审批手续,但由于项目运营期之前政府没有付费支出,且该项目尚未进入
运营期,因此暂未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及获得当地人大关于纳入财政预算的审议意
见。该情形符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不会对
该项目实施及本次发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 结合项目客户、所在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及信用情况说明项目回款是否
存在风险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及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
关问题的通知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按照》(发改价格[2015]119 号),污水处理收
费标准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当
地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
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
房城乡建设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 号)规定,污
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
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根据《福州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和《福州滨海新城空港污水
处理厂 PPP 项目合同》,福州市连坂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项目及福州滨海新城
空港污水处理厂 PPP 项目均系由地方政府购买污水处理公共服务,分别以福州
市及福州市长乐区财政收入为支持。
(1)福州市连坂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项目
福州市连坂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项目的业主方为福州市城乡建设局,污水处
理服务费经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审批后,由福州市财政局核拨至发行人。
①所在地方政府财政能力
根据福州市财政局数据,2019 年福州市财政收入 2,909.34 亿元,2020 年实
现财政收入 3,248.33 亿元,同比增长 11.65%,福州市财政具有持续履约支付能
力。
②回款方式及保障措施
该项目以“政府付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根据发行人与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签署《福州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当项目的月实际处理污水量低
于或等于各项目的月基本水量时,按月基本水量计算污水处理服务费;当项目的
月实际处理污水量超过月基本水量时,按月实际处理污水量计算污水处理服务费。
根据上述项目合同约定,发行人在运营月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向业主方福州
市城乡建设局提供月运营报告,业主方自收到运营报告的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
核,经审核后,通知政府指定的付款部门福州市财政局向发行人核拨污水处理服
务费。
报告期内福州市财政局污水处理费回款主要集中在一年以内,均按照特许经
营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目前福州市财政局财政状况良好,回款风险较小。
(2)福州滨海新城空港污水处理厂 PPP 项目
福州滨海新城空港污水处理厂 PPP 项目的业主方为福州市长乐区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由福州市长乐区财政局向福州市长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其授权单
位拨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最终由福州市长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其授权单位支
付给发行人。
①所在地方政府财政能力
收入 78.68 亿元,同比增长 2.7%;2020 年,财政收入 82.73 亿元,同比增长 5.2%,
财政情况良好。
②回款方式及保障措施
本项目已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且本项目的实施方案已由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项目已纳入全国 PPP 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
库。
根据发行人同其他社会资本方与福州市长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署的《福
州滨海新城空港污水处理厂 PPP 项目合同》,该项目以“政府付费”支付污水
处理服务费,具体包括污水处理可用性服务费和污水处理运营维护服务费。
污水处理可用性服务费:进入在正式运行期内,每 1 个月支付一次;项目公
司在每个月结束 5 个工作日内向福州市长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其授权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申请支付,甲方根据《项目合同》相关约定审核确认后向
福州市长乐区财政局提出支付申请,福州市长乐区财政局拨付款项至甲方,再由
甲方支付给发行人。
污水处理运营维护服务费:计费方式为“按日计量、按月支付”,即污水处
理厂按日计量实际水量,并根据《项目合同》相关约定,每月对污水处理厂的污
水处理运营维护服务费进行结算;项目公司在每个月结束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申
请支付,甲方根据《项目合同》相关约定审核确认后向福州市长乐区财政局提出
支付申请,福州市长乐区财政局拨付款项至甲方,再由甲方支付给发行人。
此外,根据《福州滨海新城空港污水处理厂 PPP 项目合同》,业主方应确保
本项目的服务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绩效评价,
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
城市污水处理属于政府特许经营范畴,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管理办法》,政府主管部门应与获得特许经营许可权的企业以签署特许经营协议
的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协议授权方主体为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市政
部门,其公信力和信誉度较高,有责任和义务亦有能力履行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和
义务。因此,发行人取得的特许经营权受到法律保障。
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逐步实施、“十四五”规划的相继
出台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循序推进,政府陆续出台多项环境治理政策,从长短期
发展规划、建设标准要求、定价机制等方面给予规范和指引,为水环境治理行业
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2018 年 6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创新和完善
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指出要加快构建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
并合理盈利的价格机制,推进污水处理服务费形成市场化,逐步实现城镇污水处
理费基本覆盖服务费用;2019 年 4 月,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以及
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 年)》,
促进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要求尽快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
收集、全处理;2021 年 6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十
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致力于 2025 年基本消除城市建
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全国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
达到 70%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 95%以上,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能力基本
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在未来可预计期间,中央和地方政府支持污水处理业务的发展政策不会改变,
更不会因政策变化影响到政府部门作为协议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综上,募集资金项目客户所在地财政情况良好,且行业具备良好的政策环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回款的风险较低,项目实施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不利
影响。
【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等文件,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运营模式、盈利模式、回款周期、回款风险等
事项;查阅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可行性分析报告、发行人出局
的经济效益测算说明,核查项目建设内容、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
依据和测算过程等事项;
次募投项目中 PPP 项目纳入政府预算情况的说明》,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中 PPP 项目财政预算审批进展;
数据,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客户、所在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及信用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会计师认为:
目均系采用 BOT 方式运作,通过“政府付费”的方式的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测算过程及测算结果准确、谨慎合理;
项目尚未进入运营期,因此暂未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及获得人大审议同意列入财政
预算;
项目均系由地方政府购买污水处理公共服务,分别以福州市及福州市长乐区财政
收入为支持,目前募集资金项目客户所在地财政情况良好,且行业具备良好的政
策环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回款的风险较低。
问题 6
报告期内申请人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由 2.52 亿元增至 7.29 亿元,
占当期营业收入比重由 52%增至 90%。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增幅远超营业收入增
幅,且前五大欠款方集中度高。请申请人结合业务模式、下游政府单位结算周
期、财政拨款周期的具体变化等详细说明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增幅远超营业收
入增幅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可比公司一致;结合前五大欠款方历史逾
期情况、期后回款情况、财政拨款情况逐一说明主要欠款是否存在回收风险,
相关预期信用损失率设定是否合理,坏账计提是否充分,是否与同行可比公司
存在差异以及差异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请申请人结合业务模式、下游政府单位结算周期、财政拨款周期的具
体变化等详细说明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增幅远超营业收入增幅的原因及合理性,
是否与同行可比公司一致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与当期营业收入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应收账款余额 46,624.74 40,803.49 46,988.78 25,175.05
合同资产账面余额 34,557.40 22,740.42 - -
同期营业收入 61,310.71 73,280.21 64,055.07 48,249.89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合同资产账面余额)/ 99.31%(注 1) 86.71% 73.36% 52.18%
营业收入
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
账面余额增幅
营业收入同期增幅 11.55%(注 2) 14.40% 32.76% 38.38%
前五大欠款方应收款
项占比
注1、注2:为保持指标可比性,指标已进行年化。
收款项”)余额分别为 25,175.05 万元、46,988.78 万元、63,543.91 万元及 81,182.14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52.18%、73.36%、86.71%及 99.31%(年化
后),应收款项余额增幅超过营业收入增幅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如下:
依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相关行业监管规定和政策,
污水处理行业普遍采取“政府特许经营、政府集中采购服务、企业自主经营”的
业务模式。公司是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公司已运营的项目主要集中在福州市,
属于区域性环保服务提供商,目前正逐步向福建省内及其他区域拓展,客户集中
度较高,但特许经营的业务模式也保证了公司客户的长期稳定。报告期各期末,
公司前五名欠款方应收款项占比分别为 87.86%、89.06%、83.95%和 85.77%,前
五名欠款方作为对应区域的主管部门和政府购买污水处理服务主体,其结算周期
和财政拨款周期决定了公司应收款项的账龄情况及回款情况。
项目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前五大欠款方平 主要为 1 个月左
主要为 3-5 个月 主要为 2 个月左右 主要为 1 个月左右
均结算周期 右
前五大欠款方平
主要为 4-14 个月 主要为 3-10 个月 主要为 2-3 个月 主要为 1-3 个月
均财政拨款周期
公司污水处理服务及垃圾渗沥液处理服务主要由各地方政府采购,前五大欠
款方 2018 年、2019 年平均结算周期主要为 1 个月左右,平均财政拨款周期主要
为 1-3 个月。2020 年、2021 年 1-9 月前五大欠款方平均结算周期延长至 2 个月、
款及合同资产显著增加。
自 2018 年 7 月、8 月起,海峡环保洋里一二三期、祥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
后单价按暂定价 1.9 元/吨、2.1 元/吨核算收入。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在运营过程
中如税收政策、人工成本等因素变动超过约定情形时可申请临时调价,调价需在
公司提交基础数据后经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确定的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后调整。目
前单价调整仍在评审确认中,福州市财政局自 2019 年底开始对公司的污水处理
费按审核金额的 70%左右拨付,进一步增加了应收款项的余额。
报告期内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比例情况如下:
股票代码 可比公司
平均值 44.21% 47.67% 43.16% 42.90%
本公司 99.31% 86.71% 73.36% 52.18%
注:1、同行业可比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只披露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无法获
取账面余额数据,因此同行业可比公司 2021 年 9 月末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以账面价值计算,
依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相关行业监管规定或政策,
污水处理项目采取由政府特许经营,以及由政府购买污水处理服务属于行业普遍
的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报告期各期,公司应收款项余额占比高于同行业可比上
市公司平均值,主要受当地购买污水处理服务主体审核和财政拨款周期的影响,
同行业公司中武汉控股、祥龙电业、创业环保的应收款项占比也保持较高水平。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增幅超过营业收入增幅,
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主管部门审核及财政拨款情况,具有合理性。
二、结合前五大欠款方历史逾期情况、期后回款情况、财政拨款情况逐一
说明主要欠款是否存在回收风险,相关预期信用损失率设定是否合理,坏账计
提是否充分,是否与同行可比公司存在差异以及差异原因
(一)主要欠款不存在回收风险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前五名欠款方应收款项及回款情况如下:
账龄 占应收款
截至 2021 年
期末金额 项期末余 特许经营协议关于结
单位名称 90 日以 180-360 是否逾期 11 月末回款
内 日 率
的比例
海峡环保母公司、祥坂
分公司:“甲方在收到
海峡环保母公
运营报告的 20 个工作
司、祥坂分公司
日内完成污水处理费
的特许经营协议
的审核工作,并通知政
约定审核周期,
府指定的付款部门向
福州市城乡 未约定付款周
建设局 期,不存在逾期;
水处理费服务费。”
榕北海环特许经
榕北海环:“甲方在收
营协议有约定付
到账单三十(30)个日
款周期,存在逾
历日内支付无争议的
期
污水处理服务费金
额。”
福州经济技
“甲方在收到账单 14
术开发区市
政公用事业
水处理服务费金额。”
管理处
“甲方在收到运营报
告的十(10)个工作日 特许经营协议约
福州市城市 内进行审核,并通知政 定审核周期,未
管理委员会 府指定的付款部门向 约定付款周期,
乙方支付垃圾渗滤液 不存在逾期
处理服务费。 ”
“以福建省八闽价格
认证咨询有限公司每
年对该厂污水处理服 根据特许经营协
福州市琅岐
务费进行审核的结果 议之补充协议,
经济区建设 313.06 306.92 614.51 1,180.36 0.00 2,414.85 2.97% 尚未回款
作为支付依据”“甲方 按年进行审核,
环保局
在收到账单 10 个工作 未逾期
日内支付无争议的污
水处理服务费金额。”
“甲方负责按月支付
上月的污水处理费;在
福清市住房
应付金额无争议的情
和城乡建设 1,442.84 456.98 230.30 0.00 0.00 2,130.11 2.62% 逾期 21.45%
况下,甲方应在收到乙
局
方的付款申请书 7 天内
付出。”
合计 17,771.81 15,229.14 28,930.11 7,450.95 259.78 69,641.79 85.77% - - 2.19%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前五名欠款方应收款项及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名称 账龄 期末金额 占应收款 特许经营协议关于结 是否逾期 截至 2021 年
(万元) 项期末余 算条款的约定 11 月末回款
内 日
的比例
海峡环保母公司、祥坂
分公司:“甲方在收到
海峡环保母公
运营报告的 20 个工作
司、祥坂分公司
日内完成污 水处理费
的特许经营协议
的审核工作,并通知政
约定审核周期,
府指定的付 款部门向
福州市城乡 未约定付款周
建设局 期,不存在逾期;
水处理费服务费。”
榕北海环特许经
榕北海环:“甲方在收
营协议有约定付
到账单三十(30)个日
款周期,存在逾
历日内支付 无争议的
期
污水处理服务费金
额。”
福州经济技
“甲方在收到账单 14
术开发区市
政公用事业
水处理服务费金额。”
管理处
“甲方在收 到运营报
告的十(10)个工作日 特许经营协议约
福州市城市 内进行审核,并通知政 定审核周期,未
管理委员会 府指定的付 款部门向 约定付款周期,
乙方支付垃 圾渗滤液 不存在逾期
处理服务费。 ”
“以福建省 八闽价格
认证咨询有 限公司每
年对该厂污 水处理服
福州市琅岐
务费进行审 核的结果
经济区建设 307.59 307.59 575.17 297.59 0.00 1,487.95 2.34% 逾期 尚未回款
作为支付依据”“甲方
环保局
在收到账单 10 个工作
日内支付无 争议的污
水处理服务费金额。”
“生活污水 费的收取
由自来水费代收,由甲
江苏泗阳开
方协调自来 水公司和
发区管理委 272.97 263.63 627.89 0.00 0.00 1,164.49 1.83% 逾期 48.74%
财政部门按 本协议约
员会
定按月向乙 方支付污
水处理服务费。”
合计 15,519.01 15,797.06 20,751.25 1,280.27 0.00 53,347.58 83.95% - - 55.87%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前五名欠款方应收款项及回款情况如下:
账龄 占应收款
截至 2021 年
期末金额 项期末余 特许经营协议关于结
单位名称 90 日以 180-360 是否逾期 11 月末回款
内 日 率
的比例
海峡环保母公司、祥坂
分公司:“甲方在收到
海峡环保母公
运营报告的 20 个工作
司、祥坂分公司
日内完成污水处理费
的特许经营协议
的审核工作,并通知政
约定审核周期,
府指定的付款部门向
福州市城乡 未约定付款周
建设局 期,不存在逾期;
水处理费服务费。”
榕北海环特许经
榕北海环:“甲方在收
营协议有约定付
到账单三十(30)个日
款周期,存在逾
历日内支付无争议的
期
污水处理服务费金
额。”
“甲方在收到运营报
告的十(10)个工作日 特许经营协议约
福州市城市 内进行审核,并通知政 定审核周期,未
管理委员会 府指定的付款部门向 约定付款周期,
乙方支付垃圾渗滤液 不存在逾期
处理服务费。 ”
福州经济技
“甲方在收到账单 14
术开发区市
政公用事业
水处理服务费金额。”
管理处
“生活污水费的收取
由自来水费代收,由甲
江苏泗阳开
方协调自来水公司和
发区管理委 960.63 364.50 261.43 0.00 0.00 1,586.57 3.38% 逾期 54.22%
财政部门按本协议约
员会
定按月向乙方支付污
水处理服务费。”
“以福建省八闽价格
认证咨询有限公司每
年对该厂污水处理服
福州市琅岐
务费进行审核的结果
经济区建设 1,198.14 0.00 0.00 276.40 0.00 1,474.54 3.14% 逾期 75.30%
作为支付依据”“甲方
环保局
在收到账单 10 个工作
日内支付无争议的污
水处理服务费金额。”
合计 18,185.43 14,736.52 8,647.11 276.40 0.00 41,845.46 89.06% - - 89.61%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前五名欠款方应收款项及回款情况如下:
账龄 占应收款
截至 2021 年
期末金额 项期末余 特许经营协议关于结
单位名称 90 日以 180-360 是否逾期 11 月末回款
内 日 率
的比例
海峡环保母公司、祥坂
分公司:“甲方在收到
海峡环保母公
运营报告的 20 个工作
司、祥坂分公司
日内完成污水处理费
的特许经营协议
的审核工作,并通知政
约定审核周期,
府指定的付款部门向
福州市城乡 未约定付款周
建设局 期,不存在逾期;
水处理费服务费。”
榕北海环特许经
榕北海环:“甲方在收
营协议有约定付
到账单三十(30)个日
款周期,存在逾
历日内支付无争议的
期
污水处理服务费金
额。”
福州经济技
“甲方在收到账单 14
术开发区市
政公用事业
水处理服务费金额。”
管理处
“甲方在收到运营报
告的十(10)个工作日 特许经营协议约
福州市城市 内进行审核,并通知政 定审核周期,未
管理委员会 府指定的付款部门向 约定付款周期,
乙方支付垃圾渗滤液 不存在逾期
处理服务费。 ”
“以福建省八闽价格
认证咨询有限公司每
年对该厂污水处理服
福州市琅岐
务费进行审核的结果
经济区建设 483.84 483.84 967.68 0.00 0.00 1,935.36 7.69% 未逾期 100.00%
作为支付依据”“甲方
环保局
在收到账单 10 个工作
日内支付无争议的污
水处理服务费金额。”
盐城市大丰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
海港水处理 83.25 83.25 166.50 249.75 0.00 582.75 2.31% 逾期 尚未回款
起每季度结算一次”
有限公司
合计 15,331.83 4,933.66 1,228.68 625.28 0.00 22,119.46 87.86% - - 97.37%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前五名欠款方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比例均达到 80%以上,
且前五名欠款方账龄为 1 年以内的应收款项期末余额占比保持在 88%以上,具有
较好的流动性。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海峡环保母公司、红庙岭海环、江苏泗
阳的主管部门对公司每个运营月结束后提交的生产数据审核周期进行了明确,但
未约定付款周期,因此不存在逾期回款的情况,榕北海环、榕东海环、琅岐海环
等主管部门结算时存在逾期情况。前五大欠款方 2018 年、2019 年平均财政拨款
周期主要为 1-3 个月,2020 年、2021 年 1-9 月平均财政拨款周期受制于财政资
金规划及拨付节奏而延长至 3-10 个月、4-14 个月,虽然回款周期延长,但报告
期各期末应收款项回款周期仍集中在 1 年以内及 1-2 年,回款情况良好。鉴于公
司的客户均为政府部门或政府设立的实体公司,信誉良好,公司应收款项无法回
收的风险较低。
(二)预期信用损失率设定合理,坏账计提充分
公司将单项金额超过期末应收款项余额的 10%,且应收工程类款项单项金额
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应收非工程类款项超过人民币 200 万元的应收款项确定为
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
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
了减值的,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并
据此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对于单项金额不重大但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后该组合的风险较大的应收款
项,亦单独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坏账准备;对单项测试未减值的应收款项,汇同
单项金额不重大的应收款项,按账龄作为类似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若干组合,再
按这些应收款项组合在资产负债表日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
账准备。
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应收款项(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应收款项)
以及未单独测试的单项金额不重大的应收款项,按以下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
账准备:
组合类型 确定组合的依据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账龄组合 账龄状态 账龄分析法
对账龄组合,各账龄段应收款项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具体如下:
账龄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损失率并以此基础,结合下游客户回款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进行前瞻
性因素调整测算,得出的预期信用损失率如下:
历史损 调整 1: 应收政府客 调整 2:其 应收非政府客 原应收账款坏
账龄 失率 资金成本 户的款项预 他前瞻性 户的款项预期 账准备计提比
(%) (%) 期损失率(%) 调整(%) 损失率(%) 例(%)
-180 日
-360 日
注:资金成本采用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公司应收款项历年来未有实质损失,因此历史损失率为零。公司应收款项信
用减值区分政府客户与非政府客户,对于政府客户,由于政府客户破产风险低,
但近期政府客户款项回收期延长,因此在建立模型时仅考虑资金时间成本;对于
非政府客户,对于 2 年以内的应收款项仅考虑资金时间成本,对 2 年以上的应收
款除了考虑资金时间成本外,增加风险预期调整。公司运用应收款项迁徙法计算
的预期信用损失率与原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相近,具有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无实际核销的应收款项,无单项金额重大且有客观证据表明其
发生了减值的应收款项,按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计
提信用减值 9.56 万元,占报告期末应收款项的比例为 0.012%。公司计提的坏账
准备已覆盖历史实际坏账损失,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可比公司 1-6 个月 7-12 个月 1-2 年 2-3 年 3-4 年 4-5 年 5 年以上
中原环保 5 5 20 40 60 80 100
兴蓉环境 5 5 20 40 60 80 100
渤海股份 0 3 5 20 40 60 100
中山公用 0.5 3 5 20 40 60 100
首创环保 0.3 0.3 0.78 1.09 2.09 36.16 100
国中水务 0.5 0.5 0.5 0.5 0.5 0.5 100
钱江水利 5 5 10 20 30 50 100
江南水务 - 3 10 50 100 100 100
绿城水务
比例为 0.1%。
海天股份 5 5 20 50 100 100 100
平均值 2.37 3.31 10.14 26.84 48.07 62.96 100
政府 1.09、2.18 4.35 9.5 14.25 19 23.75 100
非政府 1.09、2.18 4.35 9.5 29.25 49 83.75 100
注:1、上述数据来源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及招股说明书;
开信息未体现具体的预期信用损失率,因此未在上表中列示。
从上表可知,公司应收政府客户款项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中,1-6 个月略低
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7-12 个月高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1-2 年、2-3 年、3-4 年
低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5 年以上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相同。公司应收非政府客
户款项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中,1-6 个月略低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7-12 个月高
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1-2 年、2-3 年、3-4 年、5 年以上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相
当。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款项中政府客户款项占比保持在 85%以上,其履约
能力较强,应收款项无法收回的风险较低,根据历史经验,公司应收政府客户的
款项始终保持持续回款状态,未曾发生坏账损失。因此公司结合下游客户回款状
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进行前瞻性因素调整测算得出的预期信用损失率
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有差异,但符合公司应收款项客户信用情况及历史回款情况,
具有合理性。
综上,公司结合下游客户回款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进行前瞻性因
素调整测算设定预期信用损失率,预期信用损失率与原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相近,
坏账准备计提充分,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有差异,但符合公司应收款项客户信用情
况及历史回款情况,具有合理性。
【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是否准确,重新计算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判断坏账准备计提的准确性;
期、财政拨款周期情况,分析应收款项余额大幅增加是否符合经营及审批情况;
特许经营协议,分析主要客户款项支付是否逾期、期后回款情况;
年末、2021 年 9 月末基于迁徙模型所测算出的历史损失率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前
瞻性调整得出的预期信用损失率是否合理;
项变动情况、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并与公司情况进行对
比。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会计师认为:
要系公司运营区域主要集中于福州市,污水处理行业的特许经营业务模式下公司
的客户集中度较高,主管部门结算周期及财政付款周期延长,符合公司实际经营
情况及主管部门审核及财政拨款情况,具有合理性;
占比保持在 88%以上,具有较好的流动性,部分款项存在逾期情况。前五大欠款
方虽然回款周期延长,但报告期各期末应收款项回款周期仍集中在 1 年以内及
信誉良好,公司应收款项无法回收的风险较低。
调整测算设定预期信用损失率,预期信用损失率与原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相近,坏
账准备计提充分,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有差异,但符合公司应收款项客户信用情况
及历史回款情况,具有合理性。
问题 7
申请人部分主营业务毛利率存在大幅波动情形。请申请人结合业务特点、
盈利模式、收入和成本结构变动等详细说明部分主营业务毛利率大幅波动的原
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情况如下:
项目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污水处理 45.75% 44.22% 42.91% 41.90%
垃圾渗沥液处理 51.31% 48.94% 43.21% 50.63%
固体废弃物处置 -22.60% -26.25% 52.01% 59.86%
检测服务 40.04% 14.64% 16.38% 66.77%
洗涤服务 -0.52% -24.30% -19.60% -15.78%
其他 10.68% 14.82% - -
主营业务毛利率 41.62% 41.49% 42.21% 43.35%
渗沥液处理业务收入占比保持在 88%以上,报告期内毛利率较为稳定,固体废弃
物处置、检测服务、洗涤服务三项业务的毛利率波动较大,具体原因为:
报告期内,公司固体废弃物处置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 2.54%、1.43%、2.63%
和 2.62%。
公司固体废弃物处置业务包含晋安区益凤渣土及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
目及长乐区龙峰渣土资源化利用工程,主要是处理建筑垃圾及渣土、地铁盾构土、
污水处理厂污泥等,并利用各类渣土和建筑垃圾生产非烧结垃圾尾矿砖、免烧砖
和稳定土。晋安区益凤渣土及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一期工程建设拆迁建筑
垃圾处理生产线已于 2019 年末投产,二期工程建设天然气烧结砖生产线还处于
建设中。长乐区龙峰渣土资源化利用工程已于 2019 年末投产。
渣土资源化利用项目处于建设期,固体废弃物处置收入主要是建筑废弃物砖渣收
纳收入,收纳的建筑废弃物砖渣用于基建填埋,按照福州市建筑垃圾(渣土)消
纳费指导价定价,业务成本主要是分拣、填埋,成本较低,因此 2018 年、2019
年固体废弃物处置毛利率较高,分别为 59.86%、52.01%。2020 年、2021 年 1-9
月固体废弃物处置毛利率为-26.25%、-22.60%,毛利率下降的原因为:①2020
年、2021 年 1-9 月固体废弃物处置业务包含砖渣收纳和成品砖生产,随着项目在
砖生产量情况确定,砖渣收纳收入较前两年减少,骨料及成品砖销售收入占比达
到 68.51%、71.73%,收入结构发生变化,但因处于市场开拓期,骨料及成品砖
销售收入规模较小;②随着项目转固后折旧摊销金额增加,且制砖技术仍在不断
优化中,前期废品率较高,从而营业成本较高。
公司检测服务规模较小,报告期内收入分别为 87.35 万元、102.63 万元、91.12
万元和 41.12 万元,收入占比在 0.2%以下。
公司检测服务包含污水检测、土壤和沉积物检测、检测监控系统运营服务等
业务,通过提供检测服务收费实现盈利。2018、2019 年公司检测业务主要为海
峡环保及子公司提供污水检测服务,由公司技术部门人员兼职从事检测相关工作,
其人工费、通用材料费难以单独核算,因此 2018 年检测业务毛利较高,而 2019
年因仪器检修、部分订单检测业务需要增加专项材料采购、危废处置费用等导致
成本增加,从而毛利率下降到 16.38%。2020 年随着检测业务量增加,公司增加
检测专职人员,人工费增加,毛利率下降至 14.64%。2021 年 1-9 月新增在线仪
表比对验收技术服务业务,主要通过检测仪表出具验收报告收费,其毛利率高于
其他类型检测业务,提高了当期毛利率。
报告期内,公司洗涤服务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 0.27%、1.28%、1.21%和 1.63%。
公司洗涤服务主要面向酒店客户提供分拣、洗涤、烫平、消毒、塑封等专业
化洗涤服务,采用市场化定价收取服务费。2018、2019 年洗涤项目处于运营初
期,受业务量影响项目的产能利用率较低,单位固定成本较高,毛利率分别为
-15.78%、-19.60%。2020 年受新冠疫情影响酒店客户业务量未实现增长,但随着
市场规划预期增加了设备投入、生产人员,导致折旧金额及人工成本较上年分别
提高 7.32%、20.42%,从而毛利率下降到-24.30%。2021 年 1-9 月,随着新冠疫
情影响的消减及市场的开拓,洗涤业务收入提升,实现收入 998.80 万元,规模
效应逐渐显现,降低了单位成本,毛利率提升到-0.52%。
综上,公司固体废弃物处置、检测服务、洗涤服务的毛利率波动较大,符合
相关业务所处阶段特点,具有合理性。
【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各类业务的定价原则;
模等,分析报告期各期产品成本的波动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会计师认为:
为 43.35%、42.21%、41.49%和 41.62%,总体保持稳定,其中污水处理业务和垃
圾渗沥液处理业务收入占比保持在 88%以上,报告期内毛利率较为稳定,固体废
弃物处置、检测服务、洗涤服务三项业务的毛利率波动较大;
收纳的建筑废弃物砖渣用于基建填埋,成本较低,符合项目建设进度情况。2020
年、2021 年 1-9 月固体废弃物处置业务包含砖渣收纳和成品砖生产,砖渣收纳收
入较前两年减少,收入结构发生变化,但因处于市场开拓期,骨料及成品砖销售
收入规模较小,同时折旧摊销金额增加,且前期废品率较高,从而营业成本较高,
降低了毛利率,2020 年及 2021 年 1-9 月的业务毛利符合项目开拓期情况;
及检测业务成本变化影响,报告期内毛利率波动符合检测业务实际经营情况。
年受新冠疫情影响酒店客户业务量未实现增长,但人工成本增加,毛利率下降到
-24.30%。2021 年 1-9 月,随着业务收入提升,规模效应显现降低了单位成本,
毛利率提升到-0.52%;
关业务所处阶段特点,具有合理性。
问题 8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
具体情况,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申请人是否存在类金
融业务,如是,相关业务开展是否符合监管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
查意见。
【回复】
一、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具体情况
(一)财务性投资的认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3 月 4 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有关财务性投资认定的问答》,财务性投资除监管指引中已明确的持有交易性金
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情形外,对于上市公司
投资于产业基金及其他类似基金或产品的,同时属于以下情形的,应认定为财务
性投资:(1)上市公司为有限合伙人或其投资身份类似于有限合伙人,不具有
该基金(产品)的实际管理权或控制权;(2)上市公司以获取该基金(产品)
或其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
的监管要求(修订版)》,明确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
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
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根据 2020 年 6 月修订的《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1)财务性投资
的类型包括不限于:类金融;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
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
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2)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
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
渠道为目的的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
投资;(3)金额较大指的是,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
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30%。期限较长指的是,投资期限或预计投资
期限超过一年,以及虽未超过一年但长期滚存。
(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
相关议案,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即 2021 年 2 月 23 日)起至今,
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具体如下: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不存在设立或投资融资
租赁、商业保理、小贷业务等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不存在设立或投资产业
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形。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不存在对外拆借资金的
情形。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不存在委托贷款的情
形。
公司未设立或投资财务公司。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
今,公司不存在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的情形。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未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
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不
存在投资金融业务的情形。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拟实施财务性投资的相关安排。
综上,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
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投资情况。
(三)最近一期末未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与财务性投资可能相关的报表项目详情及认定
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具体内容
账面价值 性投资
交易性金融资产 - - -
代垫工程用电费、代垫
其他应收款 754.93 维修费、投标保证金、 否
员工备用金等
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其他流动资产 7,274.80 否
及预缴其他税费
长期股权投资 12,737.55 对参股公司的投资 否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452.92 - 否
其他非流动资产 7,739.58 - 否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交易性金融资产。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 754.93 万元,主要
为代垫工程用电费、代垫维修费、投标保证金、员工备用金等往来款项,均不属
于财务性投资。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其他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 7,274.80 万元,
主要为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及预缴其他税费,均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 12,737.55 万元,
系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的环保产业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具体
情况如下:
项目 持股比例 主营业务
账面价值(万元) 投资
危险废物治
深投海环 1,699.73 30% 否
理
固体废物治
首创海环 2,280.31 20% 否
理
再生物资回
大件处置 331.46 20% 否
收与批发
生活垃圾焚
沪榕海环 7,381.83 40% 否
烧协同处置
再生物资回
洋里收运 1,044.22 30% 否
收与批发
合计 12,737.55 - - -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 452.92 万
元,系公司与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中交投资有限
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寿光市弥河流域综合治理和地表水利用工程 PPP 项目,并
投资成立项目公司中交(寿光)投资有限公司以参与项目的运营管理。公司以货
币出资 452.92 万元,持有 1%股权,在该项目中负责污水厂运营,系符合公司
主营业务的产业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 7,739.58 万元,
主要为建设用地购买及平整支出、预付工程及设备款,均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具
体情况如下:
项目 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账面价值(万元)
益凤渣土及建筑废弃物资源
利用项目土地购买款及平整 2,127.33 否
支出
益凤渣土及建筑废弃物资源
利用项目三通一平项目工程 1,628.72 否
款
龙峰渣土资源化利用项目土
地购买款及平整支出
预付工程、设备款 2,449.82 否
预付其他长期资产购买款 485.55 否
合计 7,739.58 -
综上所述,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
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
投资的情形。
二、类金融业务
(一)类金融业务的认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6 月发布的《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修订
版)》中的相关解释: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
机构为金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
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
(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类金融业务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融资租
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类金融业务投资的情况,即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类金
融业务。
【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细
则》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相关要求;
以了解公司是否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的情况;
投资的情形;
有关财务性投资认定的问答》《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修订版)》的要求,
分析公司相关投资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会计师认为:
产品、结构性存款等情形,但不属于财务性投资,也不存在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
的情况;
务性投资的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海峡环保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盖章页)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签字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田金火 何一麟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反馈意见回复报告的
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
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査程序,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董事长:
杨华辉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