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煌钢构: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1-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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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
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
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第四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五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
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
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委员会履行职责时,
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
  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3名或以上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2以上。且至少1名独立董事是
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八条 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1/3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
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
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
员资格。
  第十条 委员会如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2/3以
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一条 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准备,并向委员
会提交提案。
  第十二条 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
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上市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
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三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指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与实施,
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性;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五条 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上市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上市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
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委员会报告工
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
况须同时报送委员会。
  第十六条 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与
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七条 委员会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包括以下
方面:
  (一)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
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
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
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 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十条 委员会同时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
主持。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1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
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
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1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须每季度召开一次,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
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委员会委员提
议时,或计委员会召集人或公司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六条 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在不迟于会议表决前向会议主持人提交由该委员签字
的、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行
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成员可以列席委员会会议;公司非委员董事受邀
可以列席委员会会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
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
方式召开。
  第三十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
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三十一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和内容完整的议案;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二条 会议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
委员。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
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五章 会议的决议与记录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做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
签字。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需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
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或就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的任
何评估意见,均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作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其他人员以及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
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八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四十条 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尚未公开之前,不得擅自
泄露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
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四十二条 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
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交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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