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董事会下设立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
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
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
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职
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
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会人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如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
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裁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裁人员的侯选人;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裁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
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
讯表决方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专人递送、邮件或传真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工作。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如认为必要,提
名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
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如提名委
员会以通讯方式做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做出说明性记载。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
不足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时,应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回避表决的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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