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公司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重大
战略等制定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5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委员
会应根据需要设立工作组,工作组负责收集相关信息和资料,负责会议安排,负
责组织落实战略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六条 主任委员(召集人)原则上不得兼任董事会其它专门委员会主任;
委员会其他成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它专门委员
会的职务。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公
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战略会主任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战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应当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委员会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会议相关工作: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控股(参股)公司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并形成战
略委员会会议议案等资料;
(二)由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进行初审,并将讨论结果作为正式提案
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3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要求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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