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煌钢构: 对外担保制度

证券之星 2021-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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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
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
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关联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
保可能产生的风险。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
对外担保的风险。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
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
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七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之外
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八条 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
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
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
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
利益等。
  第九条 上市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
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
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
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条 公司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
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
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
率是否超过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
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
的,若交易完成后公司存在对关联方提供担保,应当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
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者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
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
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
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的法人或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
的重要业务关系的法人;
  (二)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四)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五条 被担保人需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前向公司提交担保申请,并附上与
担保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说明;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相关的资料;
  (四)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五)不存在潜在或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七)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对被担保人的经营状
况、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完成对被担保
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后,将相关担保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
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
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四章 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
担保的,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
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形
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
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
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核查。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公司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办理。
  第二十五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
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提供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
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
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
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及债务
清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及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
  (二)定期向被担保企业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三)定期向被担保企业收集财务资料,定期进行各种财务分析,准确掌握
被担保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
  (四)一旦发现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情况出现恶化,应及时向本公
司董事会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
  (五)一旦发现被担保企业有转移财产等躲避债务行为,应协同公司法律顾
问事先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六)提前二个月通知被担保企业做好清偿债务工作(担保期为半年的,提
前一个月通知)。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收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归档
保管,保管期按档案法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一)被担保企业的背景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历史背景、主营业务、
过去3年的经营业绩及财务报表等);
  (二)被担保企业董事会决议及担保申请书;
  (三)被担保企业借款资金投向可行性报告;
  (四)对被担保企业的信用分析及评估;
  (五)被担保企业债权人银行批准该项借款的有关文件、借款合同、担保合
同等资料;
  (六)被担保企业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利之所有权证书等权属文件及反担
保合同等文件;
  (七)其他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
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
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
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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