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公司名称能够与公司未来发展方向相匹配,不存在利用变更公司
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以及长期战略发展目标作出的审慎
决定,既能涵盖公司现在的业务范围,又能兼顾公司的持续性发展。公司董事
会在审议该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上述事项进行变更及修订,该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陈高才 ___________________
武 鑫 ___________________
刘俐君 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