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新乡
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相关审批程序,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用闲置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
为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6.8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期限
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以内)购买结构性存款事项,并同意授权公司
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实施
相关事宜。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
尚贤 周阳敏 武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