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董事会: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
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本次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事项)
是为了满足公司经营需要,有利于保障公司业务发展,提高公司融资
效率,有利于公司的整体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二、我们提请公司按照《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表决程序及信息
披露义务。
三、我们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黄明、李越冬、辜明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