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858 股票简称:银座股份 编号:临 2021-051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36,260,619.57 元及本案逾期付款损失、诉讼用、保全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鉴于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一: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
被告二: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银座岱宗分公司
被告三: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和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银座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同时,双方约定,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银座岱宗分公司(以下简称“岱宗
分公司”)成立后继受泰安银座公司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2021 年 2 月,因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岱宗分公司以志高公司为被告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2021 年 7 月,岱宗分公司收到该案《民事判决书》。具体案情详见公司于
《中
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披露公告。
《泰安市
泰山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2021)鲁 0902 诉前调 7823 号】,志高公司因房
屋租赁合同纠纷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泰安银座公司、岱宗分公司、银座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目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已立案受理。
二、 本次诉讼请求
及 2016 年 9 月 30 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于 2021 年 4 月 25 日解除;
物并自行拆除其投资装修的可移动部分;
业费、设备维修费、房屋占用费暂计人民币 36,260,619.57 元(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4 月 25 日止租金、物业费、设备维修费共计 32,770,345.67 元;
自 2021 年 4 月 25 日起至 2021 年 10 月 1 日支付房屋占用费 3,490,273.9 元;自
用费);
损失(以未付租金、物业费、设备维修费、房屋占用费数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支付
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事实与理由
赁范围、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金与支付方式,合同的变更、解除、租赁物的
维护和保养均作出明确约定。2016 年 9 月 30 日,泰安银座公司与志高公司签订
《补充协议》,对租赁费用的数额及支付方式进行部分变更。上述合同签订后,
志高公司依约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但泰安银座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相关租赁费
用。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至今,泰安银座公司以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执
行款方式向志高公司支付租金 32,793,141.91 元,再扣除按约定应向物业公司支
付的部分物业费、设备维修费,泰安银座公司共欠志高公司租金、物业费、设备
维修费、房屋占用费人民币 36,260,619.57 元。
定书,指定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担任志高公司破产管理人,履行管理人职责。接
受指定后,管理人多次要求泰安银座公司支付租金,但泰安银座公司拒不履行付
款义务。志高公司认为泰安银座公司作为《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签订主
体,岱宗分公司作为《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权利义务的行使者,应对涉案
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岱宗分公司系公司的分支机构,公司应对岱宗分公司的
涉案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六、风险提示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