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花药业: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1-1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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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
为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秉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
的态度,经审慎、认真的研究,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聘任审计机构进行了事前认可,同意将该事项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备
为上市公司服务的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公司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同意续聘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
计费用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根据年度审计工作量及市场公允合
理的定价原则确定。
二、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陈亮先生、马新先生、海洋先生、吴春红女士个人履历等
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上述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未发现有《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
认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聘任程序合法、合规,同意聘任陈亮
先生、马新先生、海洋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聘任吴春红女士
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独立董事:林瑞超、李华杰、崔丽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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