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宇发展: 独立董事关于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的意见

证券之星 2021-1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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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
                 立意见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或“广宇发展”)
拟将所持全部 23 家子公司股权置出,置入鲁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能集
团”
 )、都城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城伟业”)合计持有的鲁能新能源(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能新能源”)100%股权,估值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补
足(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详细核查了有关评估事项以后,
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
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明确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聘请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符合《证券法》规定,能够胜任本次评估工作。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
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
存在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外的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本次交易相关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
循了资产评估准则及市场通用的惯例,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
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为公司本次交易
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对于拟置出资产,评估机构采用了资产基础法或资产基础
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并最终选择了合适评估方法作出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
估结果;对于拟置入资产,评估机构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并以资产基础法的评估
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
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
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
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
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各类资
产的评估方法适当,具体工作中按资产评估准则等法规要求取得了相应的证据资
料,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
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
评估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冯科、李书锋、翟业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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