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帝股份: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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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代码:002035                  公司简称:华帝股份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
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本着谨
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阅了议案相关材料,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总裁辞职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原总裁潘垣枝先生因工作调整的原因申请辞去公司
总裁职务,其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辞去公司总裁职务后,继续担任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董事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委员,子公司中山百得厨卫有限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子公司中山正盟厨卫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子公司中山市华帝智慧家居有限
公司董事,子公司广东德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石河子奋进股权投资普通
合伙企业合伙人,能更好地为公司战略规划赋能,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
响。
  二、关于聘任公司总裁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聘任潘叶江先生为公司总裁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
过,经过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潘叶江先生具备《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等禁止担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情形。潘叶江先生具有丰富的业务和管理经验,具备担任公司总裁的资格和能力。潘叶
江先生的提名、任职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长潘叶江先生兼任总裁,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时止。本次公司总裁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潘垣枝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潘垣枝先生符合公司副董事长的
任职条件,能够胜任相应职位的职责要求。潘垣枝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
中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
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
戒。公司董事会选举潘垣枝先生为副董事长的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选举潘垣枝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时止。本次公司副董事长的选举,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丁云龙、孔繁敏、周谊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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