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埔园林: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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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金
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审阅了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资料,现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就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满足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要求的投资产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定审批程序。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
超过 28,628.09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适时购买满足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要求的投资理财产品,有利于增加公司现金资产
收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28,628.09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
  (二)就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调整的独立意见
  由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28,628.09 万元,低
于《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中
披露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人民币 44,122.77 万元,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加快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各募
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有利于提高
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要求,符合公司的
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调整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梁珍海
  李春涛
  叶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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