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子公司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
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公司关于子公司对外担保暨关联交
易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公司间接参股公司肇庆华侨城小镇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镇开发”)、
肇庆华侨城小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镇实业”)因住宅项目建设需要,
拟分别向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申请项目开发贷款,为支持子公司的发展,
公司拟同意子公司深圳华侨城文化旅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旅科技”)
及深圳华侨城文旅科技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旅投资”)按其持有小
镇开发、小镇实业的股权比例为小镇开发及小镇实业向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并免除担保费用。
二、公司间接参股公司肇庆华侨城小镇文旅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镇文
旅”)因肇庆华侨城卡乐星球文化科技体验区项目工程建设、设备购置需要,拟向中
国银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公司拟同意由文旅科技控股的文旅投资按其持有小镇文
旅的股权比例为小镇文旅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并免除担保费用。
以上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促进被担保对象正常运营,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
表决;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也应回避表决。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龙超、王军、杨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