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视通: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1-12-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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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保护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
的使用效益,公司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货币资金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依据本公司章程、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法规,以及财政部发布的内部会计控制
规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规定等制订。
  第四条 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实施货币资金业务管理
中,应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关键环节的风险管理,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合理;
、清理应当严格有效,现金盘点和银行对账单的核对应当按规定严格执行;
行预留印鉴和有关印章的管理应当严格有效。
  第五条 本制度所述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章 岗位分工和授权批准
  第六条 财务部门对货币资金业务应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分工,确保办理货币资
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牵制和监督。做到:
  (1)钱账分离管理,负责账务处理的出纳岗位与现金或银行U盾保管的出
纳岗位必须设置两个以上的编制,不得一人兼任。
  (2)收付款申请人、批准人、会计记录、出纳、稽核岗位分离,不得一人
办理收付款业务的全过程;
  (3)出纳人员不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
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 公司关于货币资金业务实行归口办理的办法,具体如下:
  (1)公司的现金收付款业务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并且只能由出纳办理;
  (2)非出纳人员不得直接接触公司的货币资金;
  (3)银行结算业务只能通过公司开立的结算户办理;
  (4)收款的收据和发票由财务部门的专人开具。
  第八条 公司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结合实际情况,对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原则上三年轮换一次;其他关键
财会岗位最长不超过五年进行岗位轮换。
  第九条 公司货币资金使用按金额大小、业务性质及责任大小实行分级授权
批准制度。财务部门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批准制度。
  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公司资金支付的性质,将资金支付分为:经营性采购、税费及工资薪金
支付;经营管理费用类支付;融资还贷及利息支付;投资性支付(包括研发);其
他支出:如公司捐赠、赞助等支出;内部资金调度。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所属独立法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拥
有单笔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的审批权限;如因经营需要,可以向公司董事长和总
经理审批,经审批后,可以拥有单笔人民币不超过100万元的审批权限。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拥有单笔人民币20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董事长或
总经理可以授权财务负责人审批200万元以下的付款;
  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拥有单笔人民币200万元及以上的审批权限。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所属独立法人单位负责人:拥有单笔不
超过人民币1万元的审批权限;如因经营需要,可以向董事长和总经理审批,经
审批后,可以拥有单笔人民币不超过5万元的审批权限。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拥有单笔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下的审批权限。
    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拥有单笔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审批权限
    公司融资还贷及利息支付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报公司总经理或
董事长审批。
    公司对外投资支付在完成投资决策程序后,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投资
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支付。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拥有人民币5万元以内
的与自身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支出(如公司捐赠、赞助等支出)的审批支付权限

    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的,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后支付;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确因经营需要发生的与自身经营活
动无直接关联关系的其他支出,均须报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支付。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履行审批决策程序,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不得对外拆借资金,所有对外拆借资金需经公司董事长或总
经理审批后支付。
    内部资金调度是指: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资金调度。
    涉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范围的资金调度由财务管理
中心发起、公司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审核,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后办理

    进行上述资金支付审批时,应在各权限范围内,逐级上报进行审批,不得
超越自身权限进行审批。如该事项按章程或法律法规规定需公司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的,则须履行相关的审议程序,经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 对于下属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可在自身审批权限范围内
,对其进行相应的授权。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可以在不超越上
述审批权限的范围内,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资金审批权限的实施细则,已制定
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实施细则的企业,如审批权限已在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应继
续执行,超出本制度规定审批权限的立即按本制度规定进行修订。
  如因审批人的工作地点和提升工作效率的实际需要,有权审批人需授权其他
人代行资金支付审批权,则由其本人和所在单位以书面文件形式出具授权书,并提
交给公司总部审核批准后方可授权,授权书上由其本人和所在单位签字盖章。
  对货币资金业务有批准权的审批人,应按本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
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及财务部门均有
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或个人)报告。
  第十一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必须经过支付申请、支付审批、支付复核、办
理支付四个环节后方可支付。具体规定如下:
付申请凭证,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相关交
易或事项发生的原始批准件、计划、发票、验收入库单,相关的有效经济合同
或证明等相关原始单据,需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事项,必须附有股东大
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财务审核→总经理,属董事长权限的,还需报董事长审批。各层审批人根据其职
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存在不真实、不合理、不符合法律
法规以及不符合公司相关规定等情形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性质或金额重大的,还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如所办理业务的金额或性质需要
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则应当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议后,才能按上
面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日常管理费用的报销审批也按上面程序办理。
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
、合法合规,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企业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
,交由出纳人员等相关负责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续是否齐备、付款凭证金额与附件金额是否相符、付款单位是否与发票一致等,开
出的银行票据有另人复核;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付款后在付
款凭证及附件上盖上“付讫”章,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二条 现金的管理控制。现金是指公司财务部门为了支付日常零星款项
而掌握的现款,主要包括公司的库存现金和备用金。
利费用,出差人员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个人劳务报酬,企业零星采购及其他经营
性零星用现。
  (1)公司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时,应报告财务
总监(或财务负责人),采取防范措施,妥善保管,次日送存银行。
  (2)公司支付现金,可以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
得从公司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3)公司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提取金额在人民币伍万元
以下(包括人民币伍万元)由财务负责人审批签字;提取金额在人民币伍万元以
上由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签字。
  (4)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日库存现金限额,不得超限额保存现金,
超限额部分应于当日存入银行。
  (1)公司由出纳人员负责办理现金收付和保管工作,实行钱帐分管。
  (2)现金出纳,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业务手续制度,即收支现金必须有凭有
据,符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规定;收支现金,收支双方必须当面点清细数,并
进行复核,以防差错;收支现金后,必须在现金收支凭证上加盖有日期的“现金
收讫”或“现金付讫”戳记和出纳人员、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以防重收重付。
每日终了,应结出库存现金余额,进行帐实核对,不准以“白条”抵库,发现现
金余缺应及时列帐,并向上面领导逐级报告,查明原因处理。
  第十三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控制。银行存款是指公司存入银行的货币资金。
公司收入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都必须当日送存银行;公司一切支
出,除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所有银行账户的开立和清理进行统一管理。严格遵守银
行结算纪律,不准出租出借银行帐户。
  公司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未经审批擅自开
立银行账户或者不按规定及时清理、撤销银行账户等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追究
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办理银行存款收支业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顺序登记。支票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开户行办理挂失手续,报法院登报声明;
并对责任人视情节及损失额度给予相应处罚。
相同)方为有效,财务专用章和有关负责人名章应分别指定专人保管,由财务经
理和出纳人员分别保管一枚印章。不得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外
出,由财务负责人指定人员临时代管。
许由其他人代替。
公司财务负责人批准,印鉴保管人必须亲自携带各自的印鉴外出使用。印鉴保管
人应建立财务印鉴使用登记簿,记录临时代管和外出使用的情况。
算办法》的规定采用适用业务需要的结算方式办理银行结算业务。公司应当严格
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
款凭证,签发银行结算单据。银行印鉴保管人应对签发的银行结算单据进行复核
,复核金额与银行收付款凭证是否相符,审批手续是否完整等内容,然后再加盖
银行印鉴。银行印鉴保管人对结算业务承担复核责任。特殊情况(如审批人不在
公司)需经与审批人通过电话联系进行确认,事后补签。
注明收款单位名称和支付限额。签发的银行支付单据,应将日期、收款人、金额
(大小写)、用途等填写完整。
记,也不准以收支差额记帐,会计人员应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帐项,并编
制未达帐项调节表,交会计主管复核确认。确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
余额是否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公司应当加强对银
行对账单的稽核和管理。出纳人员不得同时从事银行对账单的获取、银行存款余
额调节表的编制等工作。
承办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交易范
围等。操作人员应当根据操作授权和密码进行规范操作。
  使用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方式的企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不应因支付方
式的改变而随意简化、变更支付货币资金所必需的授权批准程序。公司在严格实
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操作人员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控制的同时,应当配备专人
加强对交易和支付行为的审核。
、账实相符;督促出纳人员定期清理各部门及个人所借备用金及未报销的支票等
。在每月25日前,负责报销的出纳人员应将当月的尚未报销的各类业务,通知落实
至报销人员及时进行处理,次月 5 日前对上述问题依然未处理完毕的部门或个
人,出纳室有权拒付其所有的现金、支票支出业务,并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
销户审批单》,由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负责审批。各单位在开立银行账户后,须
在开户后一周内将银行开户申请书和银行预留印鉴的复印件报公司财务管理中心
备案。
              第四章 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其他货币资金,是公司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货币资金。
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等。其他货币资金应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内容核算,不能使用其他会计科目代替。公司主管该项业务的
会计应及时清理其他货币资金帐户。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日起实施。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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