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总部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29 层、10 层、11 层 1-4 单元
邮编(P.C):510623 电话(Tel):020-37181333
传真(Fax):020-37181388 网址(Webs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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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就、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2021)广信君达法意字第40517号
致: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宏大爆破”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2018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2018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
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等
相关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广
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依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要求以及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宏大爆破2018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及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等相关事项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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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事项如下:
(1)公司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文件上的公司有关人员的签名、印鉴都是
真实有效的,且取得了应当取得的授权。
(2)公司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文件所
记载的内容均是全面、准确、真实的;该等文件的复印件、扫描件均与其原件一
致。
(3)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的书面陈述、说明、确认和承诺均为真实、
准确、全面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重大遗漏及误导情形。
(4)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均与公司自该等文件资
料的初始提供者处获得的文件资料一致,未曾对该等文件进行任何形式上和实质
上的更改、删减、遗漏和隐瞒,且已按本所及本所律师合理的要求向本所及本所
律师提供或披露了与该等文件资料有关的其他辅助文件资料或信息,以避免本所
及本所律师因该等文件资料或信息的不准确、不完整和/或不全面而影响其对该
等文件资料的合理理解、判断和引用。
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在撰写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出具,其他文件、资料
公司并未提供,本所及本所律师亦无法获取,本所因此无法依据该等其他文件、
资料发表意见,亦不承担因公司未按本所及本所律师要求提供的该等文件、资料
而导致本法律意见书不准确、不完整或不全面的相关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法律”、“依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有关法律”、“有关法规”、“有关规定”等,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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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指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本所及本所律师认定相关事项是否合
法有效的依据为相关政府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商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
批准、确认和备案或登记文件,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该等政府部门行为的合法性、
正当性并无权利进一步核查,亦不发表任何意见。
(3)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
依赖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所作说明及承诺,且其已向本所保证该等
文件、资料、所作说明及承诺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
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所
作的说明、承诺、中介机构的专业报告或意见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发表
意见。
(4)本所指出,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核查完成时间早于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的情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在此期间没有发生足以导致本法律
意见书应当修改的事项。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及调
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股票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
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本法律意见书中存在涉及、引用或说明财务、审计、评估
或其他本所未直接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的内容,则仅为引用有关专业机构报告或
公司提供的书面文件、资料、所作的说明和承诺,并不表明本所对该等事项明示
或默示地承认及发表法律意见和评价,亦不就该等事项承担任何责任。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
及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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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及
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批准和授权
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
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
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得到批准。
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广东
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以 2018 年 12 月 4 日为授予日,授予 64 名激励对象 6,225,812 股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为 5.52 元/股。
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7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
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因此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64 名调整为 57
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225,812 股调整为 5,620,968 股。本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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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 52,575 股,回购价格因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原
因,由 5.52 元/股调整为 5.37 元/股。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完
成回购注销。
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
解锁期内,因 25 名激励对象所在经营单位未能完成公司对其的业绩考核要求,
解除限售比例未达到 100%,未能全额解除限售。2021 年 1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回购注销上述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681,269
股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3 月 10 日完成了回购注销事宜。回购价格因 2019 年年
度权益分派原因,由 5.37 元/股调整为 5.17 元/股。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
企业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以及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已经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
宜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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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限售期即将期满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文件规定,本激励
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限制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性股票数量比例
第一次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解除限售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次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解除限售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次 自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解除限售 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四次 自授予日起 60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解除限售 起 7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12 月 4 日,上
市日为 2018 年 12 月 26 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将于 2022 年 12 月 25 日期满。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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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的;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① 公司 2020 年度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① 限售期考核指标:公司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内,各年度归属
②2020 年,公司归属于上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
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基准,2020 年净利润较 2016 年增长不低于 225%,且不低于对
年增长 608.73%,且不低于
标企业 75 分位值;2020 年基本每股收益不低于 0.25,且不低
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2020
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
年基本每股收益为 0.5653
于 99.70%。
元/股,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营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为 99.74%。公司业绩指标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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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各经营单位的考核完成
经营单位层面的业绩考核:
情况进行了审议,部分激励
经营单位的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净利润、三项资产比率(应收账
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存货合计占总资产的比例)等,
核指标未能达标,不能解除
根据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对应不同的解除限售比例。
限售;部分经营单位业绩考
核符合全部解除限售条件。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激励对象 2020 年度绩效
情况进行了审议。
激励对象层面的个人绩效考核: 1 名激励对象于 2020 年离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估依据个人绩效考核方案中列明的关键 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拟
业绩(KPI)考核指标进行。绩效考核结果按照 S(优秀)、A 注销考核期,公司拟注销其
(良好)、B(合格)
、C(不合格)四个考核等级进行归类,对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应的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 1 名激励对象于 2021 年初
考核 解除限 离职,按照《广东宏大爆破
考核结果定义 考核分数
等级 售比例 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
S 90 分以上 100%
超出期望,有突出业绩 在绩效考核年度(即 2020
称职:较好完成任务,部分 年)内因考核合格已获授但
A 80-89 分 85%
工作超出期望,业绩正常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称职:基本完成本职任务, 票可继续保留,其余未获准
B 70-79 分 70%
业绩基本正常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
基本称职:部分工作未完成, 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
C 69 分以下 0
业绩有较大改进空间 销。
除上述情况外,其余激励对
象《股权激励计划之绩效目
标任务书》
、《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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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之能力态度考评表》的平均
分均高于 90 分,完成考核。
根据公司《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各年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所在经
营单位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解除限售
比例,45 名激励对象(含 2021 年 1 月离职的激励对象)满足全额解除限售条件;
司回购注销;1 名激励对象在本次考核期内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此外,1 名激励对象本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可申请解除限售,但其
已于 2021 年 1 月办理离职手续,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剩余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本次解除限售的安排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45 人(含 2021 年 1 月离职的激励对
象),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35,961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368,496 股。此外,因 1 名激励对象于 2020 年 10 月 9 日离
职;1 名激励对象于 2021 年 1 月 11 离职。公司已同意上述员工的离职申请,并
办理完相关离职手续,公司拟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离职人员剩余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 283,268 股。综上,公司本期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计 651,764 股,具体
如下:
本次可解除限 本次需回购注 剩余未解除限
获授的限制
姓名 职务 售限制性股票 销限售限制性 售限制性股票
性股票数量
数量 股票数量 数量
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
/业务骨干(共 56 人,其 5,568,393
中符合本次解锁条件激 股
励对象 45 人)
公司授予 56 名激励对象共 5,568,393 股,本期计划解除限售股份总额为
名激励对象已分别于 2020 年 10 月、2021 年 1 月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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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83,268 股。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合计 651,764 股,剩
余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588,586 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和《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 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的《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本次调整内容如下:
鉴于公司于 2021 年 6 月实施了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实施分配方
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749,412,18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股利 2.2 元人民币(含税),因此需要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 2018 年 11 月 2 日公司召开的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
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影响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
情况时,公司按下列约定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
调整方法如下:
“(3)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5.17 元/股调整
为 4.95 元/股。
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
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
宜时,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做相应的调
整。因此,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符合《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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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
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
规、有效。
四、 关于回购注销未全额解除限售以及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
根据公司《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第五章、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2、限
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2)经营单位层面的业绩考核,经营单位的考核指标
主要包括净利润、三项资产比率(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存货合计
占总资产的比例)等,根据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对应不同的解除限售比例”。因
需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368,496 股。
此外,1 名激励对象已于 2020 年 10 月离职,1 名激励对象已于 2021 年 1
月离职,并已办理完相关离职手续。根据公司《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八章、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三、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变化的处理方式 /(四)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不在公
司担任相关职务,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
励对象在绩效考核年度内因考核合格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继
续保留因考核合格而获准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其余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公司决定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2
位离职人员剩余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83,268 股。
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合计 651,764 股,其中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 368,496 股,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剩余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83,268 股。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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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参见本法律意见书“三、 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二)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事项所需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三)限制性股票回购说明表
内容 说明
回购股票种类 限制性股票
回购股票数量(股) 651,764
全部已授予的股权激励计划标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5,568,393
占全部已授予的股权激励计划标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11.70%
股份总数(股) 749,412,187
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0.09%
回购单价(元) 4.95
回购金额(元) 3,226,231.80
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已履行
现阶段必要的相关程序,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
定;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尚需根据相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办理确认、登记手续,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就本次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五、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的《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本次调整内容如下:
(一)调整对标企业的原因
调整前对标企业明细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全部已授予的股权激励计划标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为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前中国登记结算公司
登记在册的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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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对标企业葛洲坝(600068.SH)已纳入中国能建,于 2021 年 9 月 9 日终止
上市,该企业后期的对标数据将无法获得;原对标企业雷鸣科化(600985.SH)
于 2018 年 8 月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将淮北矿业 99.95%的股份已过户至雷鸣科化
名下,该对标企业的业务发生调整,其经营业绩指标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具备可
比性。
为保证对标业绩的合理性,保持一定的样本量,公司拟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对标企业进行调整,拟将这 2 户企业调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对
标企业名单,同时补充纳入壶化股份(003002.SZ)、金奥博(002917.SZ)为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对标企业。上述两家企业与公司同为申万行业分类标准
确定“民爆用品”所属上市公司,与公司主营业务契合度较高。
(二)调整对标企业的依据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同行业对标企业按照中
国证监会行业划分标准,首先选取公司所处开采辅助活动行业的 A 股上市公司,
再根据公司业务性质的相似度增加部分 A 股上市公司,共同组成本次激励计划的
对标企业。在年度考核过程中行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
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三)调整情况
(1)鉴于葛洲坝(600068.SH)已纳入中国能建,于 2021 年 9 月 9 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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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上市,该企业后期的对标数据将无法获得;
(2)原对标企业雷鸣科化(600985.SH)于 2018 年 8 月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将淮北矿业 99.95%的股份已过户至雷鸣科化名下,该对标企业的业务发生调整,
其经营业绩指标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具备可比性。
为保证样本公司数量的合理性及对标结果的代表性,更加充分体现对标行业
的整体业绩表现、全面反映行业业绩波动,本次拟补充纳入与公司主营业务契合
度高的 2 家同行业企业,具体如下:
(1)壶化股份:主营业务为各类民爆物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与进出口,
为客户提供特定的工程爆破解决方案及爆破服务,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较高可比
性。
(2)金奥博:主营业务为民用爆破行业客户提供生产民用爆破器材的成套
工艺技术、智能装备、软件系统、关键原辅材料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并为销售和
使用民爆器材的客户提供工业炸药、雷管、导爆管等产品和爆破服务,与公司主
营业务具有较高可比性。
(四)调整后对标企业情况
综上,本次调整后,公司对标企业数量未调整,拟调整后的对标企业情况如
下: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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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
相关程序,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事项无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调
整后的对标企业方案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回购价格、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及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等事项符合国有
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和《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本次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方案亦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解除限售、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及调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对标企业等相关事项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确认、登记手续,并按照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所引致的
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本所留存两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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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
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
意见书》签署页)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全朝晖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王晓华 ________________
谢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