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程》等有关规定。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符合《公司法》
《公
司章程》中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以
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
邓高亮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任期三年,同意将有关
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兼职情况等情况了解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的履职要求,不存在《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董事候选人,董事任期三年,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及公司《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董事会对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调整后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
职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公司对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
整。
四、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3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截至授予
日,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2021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12 月 3 日为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
权的授予日,并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749 名激励对象授予 251.60 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何元福 曹悦 任家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此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