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达证券: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1-12-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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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保护公司、股东、客户、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指引》、《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
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
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监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并送达
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
人”):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
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
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
体。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为《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和《证 券 日 报》,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为规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遵循本章所
规定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
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内幕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确保内幕信息登记档案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
密责任进行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起与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大股东的有效联系,敦促
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在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及时、主
动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
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及
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要求。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
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
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做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
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规范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实施,董事长为实施本制度的第
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可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
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如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
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
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对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信
息披露的具体事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工作。
  公司其他任何部门(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和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
供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起草,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实施。董事会办公室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制度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本制度报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修订,应当重新履行前述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起
草、审议、报备和网上披露程序。
  第二十四条   如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
批评或公开谴责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
并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公司应当依据本制度对造成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
处分,并将处理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自我评估,并在
年度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中,披露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自我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应出具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
度报告中的监事会工作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定期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
司人员或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以及涉及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或其他应当公
示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
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
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上述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
限。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条 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重大事项公
告以及其他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对下列重大事项予以披露(披露标准依
据本制度第五章之规定):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三条    在公司正式对外公布定期报告或财务报告、业绩快报等之
前,各控股子公司严禁对外公布其当期的任何财务数据。按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报
备的月报、季报等除外;如应监管部门要求对外提供报表数据,应与公司正式对
外公布的时间一致。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予以保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信息,经监管部
门豁免后,可不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通过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时披露经营情况。股东有权
就经营情况等事项对公司进行询问,公司应根据已披露信息据实回复,不得擅自
向股东提供未公开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接待和接受股东的信息问询。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项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标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九条   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要求及程序参照《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重大合同(非关联交易类):
董事会办公室会签,并将最终执行情况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合同签署后,需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本条所述备案内容为正式合同或协议文本的复印件。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
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也
应及时披露,已经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
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四十三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事项时,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和分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在第一时间将重大事件信息告知董
事会办公室,并将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董事长、总经理,抄送董事会办公室,
同时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完成审批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须在事件发生二个工作日内组织公
告事宜,并督促、协助相关部门按监管规定及时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对监管部门所指定的披露事项,公司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
会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如果董事会办公室认为资料不符合规定,有权要求
其加以补充。
  第四十五条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掌握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公
司各部门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办公室书面反馈日常
经营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为其所属部门及所属公司的信息报告
第一责任人,此外,公司各部门应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
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在接到董事会办公室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通知,
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
提供。参与编制任务的部门,应积极配合,并按期完成编制工作。
  第四十八条   所有需要披露的信息,按如下流程制作:
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和类别进行加工整理和合规性检查,并根据需要提交财务部就审计数据进行核
查;
时间、指定媒体上发布。
  第四十九条   计划财务部可根据证券监管部门颁布的《证券公司统计报告
制度》的规定编报不对外公开披露的统计周报、统计月报和未审及已审统计年报,
并向监管部门报送。
  人力资源部可根据各级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统计部门
等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并报送不对外公开披露的关于劳动关系、薪酬保
险、人力资源状况的统计报表。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
披露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错误、遗漏和误导时,应及时调查、核实
和修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发布更正、补充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
时,公司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信息。停牌期间,公司至少每周发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
  第五十二条   如相关事项涉及面较广或情况复杂,公司应主动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申请停牌,直至查清问题并公告。
  第五十三条   对已经过审核并发布的信息,再次引用时,原则上只需标明
出处;如须再次进行引用和发布,免于第四十八条所述的审核程序。
  第五十四条    公司以上市公司标准编制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统一由董事
会办公室报监管部门备案。按规定应报监管部门的其他资料可由公司指定具体部
门或人员办理。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
理,设置专人负责,并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记录。
相关档案的保管期限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为确保公司内部对信息披露的监督、提示和促进作用,董事
会办公室应于信息披露的两个工作日内,将已披露信息在公司网站上公示。
  第五十七条    在强调不同投资者间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基础上,依据已披
露的公开信息,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见面会、业绩推介会、接受采访、现场接待
等形式,与投资者及其它有关人员或机构进行沟通,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
顺利开展。
              第二节 其他信息披露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指定的新闻发言人,未经授权,公司员工
(其中,公司的研究人员遵循本制度第六十条之规定)一律不得接受媒体任何形
式的采访。凡涉及以公司名义对外发表的公开言论,均需经董事会秘书确认或签
发后,方可发表。
  公司信息披露之外的纯业务类的对外宣传,以及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的推介活
动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经董事会办公室同意,接受媒体的采访,被采
访人应事先通知记者将采访内容传真或发电子邮件至公司。采访结束后,被采访
人应要求记者提供拟发表的稿件,经公司负责宣传工作的主管人员及董事会秘书
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正式发表的稿件需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包括主要网
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
核实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
并按照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
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
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
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
  第六十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研究人员在就经济、行业、上市公司等专业
性问题,接受采访、发表看法时,可不受本制度第五十八条的限制,但应特别标
注“所有观点仅代表个人看法”。
  此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研究人员还应分别遵循如下规定:
表此类研究报告,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如下内容:
  (1)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系;
  (2)所有观点均以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为依据。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一条    公司任何人员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公司应当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撤职、
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且可以责令其进行适当的赔偿。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追求其法律
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在工作中应与业务中介机
构约定保密义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内外部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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