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第五届
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
公司监事会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
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
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监事会进行反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二、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公
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公司全资/控
股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资料。
三、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
同或聘用合同以及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事项。
(二)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
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划(草案)》及其摘要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及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对象名单的人员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