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利制药: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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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海南普利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
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议案的独
立意见
  因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已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
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范敏华女士、罗佟凝女士、焦树阁先生、周茂先生为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过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及相关情况的审阅和了
解,我们认为上述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
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董事任职资格。
  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且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换届选举的审
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相关事项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议案的独立
意见
  因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
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潘磊先生、陈亚东先生和樊德珠女士为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过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及相关情况的审阅和了解,
我们认为上述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董事任职资格。
  截至目前,独立董事候选人樊德珠女士、陈亚东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
书,潘磊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潘磊先生承诺将积极报名参加深圳证
券交易所组织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承诺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
董事资格证书。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
人本人同意,且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换届选举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海燕(签字)
樊德珠(签字)
陈亚东(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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