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卡龙: 《监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1-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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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
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曼卡龙珠宝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等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议事程序
 第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可以向全体监事征集会
议提案,并可以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
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
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三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
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间的限制,
但应当在发出会议通知时说明相关情况并征得各位监事的同意。
 第四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
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通知。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七条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
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九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
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
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以
举手表决方式或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决议,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
决议需由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为有效。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有权要
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发表公开
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
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
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
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十五条      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可以组织监事进行自
查,并可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
或损害公司和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这项决议。董事会不予
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护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第三章 监事会决议的实施
 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则若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亦
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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