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82 证券简称:万孚生物 公告编号:2021-097
债券代码:123064 债券简称:万孚转债
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确认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四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本次符合解锁条件
的激励对象共 107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73,393 股,占目前
公司总股本的 0.26%。
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成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
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现就本次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锁期
解锁条件成就的相关审批程序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四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四个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07 人,可
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73,39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6%。独立
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一)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 2017 年首
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 3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的第四个锁定期已届满。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11
月 8 日,上市日为 2017 年 12 月 1 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四个限售期将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届满,可以进行解除限售安排。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未发生前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的;
(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2020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 净 利 润 较 2016 年 度 增 长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相比 2016 年,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35%。
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107 名激励对象考核等级为优
秀、良好,其全部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
符 合 解锁 条 件, 合 计解 锁
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组织实施。 1,173,393 股。
考核等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解锁系数 1.00 1.00 0.8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
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未能解除限
售的当期拟解锁份额,由公司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
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并根据
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
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
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个解锁期可解锁对象及可解锁数量
根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解锁安排:本次激励
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
激励对象可在未来 48 个月按照 10%、30%、30%、30%的比例分四期解除限售。
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07 人,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为 1,173,393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26%。具体如下:
获授的限制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第四次可解锁的 剩余未解锁的限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公积金转增股本后) 限制性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数量
(股) (股) (股) (股)
财务总监、副总
经理
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
(103人)
合计(107 人) 1,671,500 3,911,310 1,173,393 0
注:公司何小维先生、彭仲雄先生、余芳霞女士、赵亚平先生,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
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减股数(+,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24,534,059 27.99 -1,173,393 123,360,666 27.72
高管锁定股 122,160,766 27.45 0 122,160,766 27.45
股权激励限售股 2,373,293 0.53 -1,173,393 1,199,900 0.27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320,418,148 72.01 1,173,393 321,591,541 72.78
三、股份总数 444,952,207 100.00 0 444,952,207 100.00
注:上表“本次变动增减股数”中的限售股份不含高管锁定股。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会产生重大影响,解锁完成
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四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解锁数量进行了核查,
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可解锁的首次授予部
分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
其他解锁条件已达成,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次解
锁相关事宜。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经核查后认为: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利益;
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创造价值,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依照《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符合条
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七、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四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申请解锁的 107 名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合法、
有效,根据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董事会按照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锁期相关解锁事宜。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锁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锁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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