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83 证券简称:首华燃气 公告编号:2021-114
债券代码:123128 债券简称:首华转债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首华燃气”)于
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 965,648,000 元向控股子公司北京中海沃邦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海沃邦”)提供借款以实施石楼西区块天然气阶段性开发项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
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986 号”文注册通过,首华燃气
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华燃气”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1,357,031,302.96
元,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确认,出具了《首华燃气科技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1]
第 ZA15773 号)。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
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已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借款的情况
(一)本次提供借款事项概述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20 年度股东大会和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额
合计 137,949.71 137,949.71
石楼西区块天然气阶段性开发项目由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海沃邦能源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沃邦”)负责实施。为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建设,公司拟使用
募集资金中的人民币 965,648,000 元向中海沃邦提供借款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借款
年利率为 7.5%,借款期限为实际借款之日起 36 个月,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借款可
提前偿还或到期后续借。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在借款额度范围内签署相关合
同文件,并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使用需要拨付资金。
(二)本次借款对象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北京中海沃邦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2663748511Y
成立日期 2007 年 6 月 7 日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陆上采油气、销售(仅限外埠分支机构经营)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
投资咨询;技术咨询、服务、开发、转让;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设备租赁、设备安装、设备维修;销售机械设备、化工
产品(不含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品)、仪器仪表、五金交电、机
电设备(以审核机关核定为准)。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
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
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
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
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
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 4、6 号 31 幢 02 号
法定代表人 龚池华
注册资本 55555.5556 万元
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上市公司控股 67.5%
三、本次提供借款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中海沃邦提供借款系为满足募投项目石楼西区块天然
气阶段性开发项目实施需要,有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发展,符合募集资金使用
计划和安排,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
四、本次提供借款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公司、中海沃邦、北京中海沃邦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沃
邦永和分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已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公司及中海沃邦、中海沃邦永和分公司将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借款以
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965,648,000 元向控股子公司中海沃
邦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借款年利率为 7.5%,借款期限为实际借款之日起 36
个月,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借款可提前偿还或到期后续借。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
经理在借款额度范围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并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使用需要拨付资
金。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借款以
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965,648,000 元向控股子公司中海沃
邦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借款年利率为 7.5%,借款期限为实际借款之日起 36
个月,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借款可提前偿还或到期后续借。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
经理在借款额度范围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并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使用需要拨付资
金。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事项,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安排。本次公司向
控股子公司中海沃邦提供借款是募投项目实施建设需要,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
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
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
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
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中海沃邦提
供借款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能够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
保荐机构对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金向子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