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通过司法
程序获得的股份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德豪润达”、“发行人”)以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两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 股)23,000 万
股。2015 年,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保荐机构。海通证券需完成原保荐机构对
于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为 2015
年 8 月 26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海通证券对公司股
东通过司法程序获得的股份(来源于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解除限售的事项
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股东通过司法程序获得的限售股份的情况
本次解禁的限售股份来源于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 2014 年
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569 号文核准,公司以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两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 股)23,000 万股,
每股发行价 5.86 元。2014 年 6 月 9 日,公司完成了新增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股份变更登记,并于 2014 年 6 月 17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该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及数量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认购股数(股) 限售期(月)
合计 230,000,000 --
由上表可见,吴长江先生通过该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了 13,000 万股公司
股票。
【(2014)
珠中法执字第 869 号之八】和《执行裁定书》【(2014)珠中法执字第 870 号之
八】,西藏林芝汇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芝汇福”)、新世界策略(北京)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投资”)通过司法裁定方式分别获得被执
行人吴长江名下的公司限售股票中的 46,101,364 股、36,881,091 股。前述林芝
汇福持有的 46,101,364 股公司股票,新世界投资持有的 36,881,091 股公司股票
已于 2019 年 4 月 1 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2021)
粤 04 执恢 204 号】和《执行裁定书》【(2021)粤 04 执恢 205 号】
,林芝汇福
和新世界投资通过司法裁定方式分别获得被执行人吴长江名下的公司限售股票
中的 26,120,858 股、20,896,687 股。2021 年 11 月 12 日,该等 47,017,545 股
公司股票已完成过户。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在认购 2014 年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时所做的以下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认购广东德豪
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上市首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
让。
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流通安排
占公司总股本比
股东名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例
西藏林芝汇福投资有限公司 26,120,858 26,120,858 1.49%
新世界策略(北京)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
合计 47,017,545 47,017,545 2.68%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比例 增加 减少 股份数量 比例
一、限售条件
流通股/非流 81,437,445 4.65% 0 47,017,545 34,419,900 1.96%
通股
高管锁定股 34,419,900 1.96% 0 0 34,419,900 1.96%
首发后限售股 47,017,545 2.68% 0 47,017,545 0 0%
二、无限售流
通股
合计 1,752,424,858 100.00% 47,017,545 47,017,545 1,752,424,858 100.00%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该等限售股份持有人履行了吴长江在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中作出的
承诺,本次股份解除限售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荐机构对本次股份解除限售事
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通过司法程序获得的股份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
张博文 彭 博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