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0682 证券简称 东方电子 公告编号 2021-47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
的股份为公司 2018 年度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新增有限
售条件股份。于解禁日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176,712,812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13.18%。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根据东方电子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山东省国资委《山东省国
资委关于调整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批
复》(鲁国资产权[2018]3 号)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8]350 号),公司向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子集团”)
发行 176,712,812 股股份、宁夏黄三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夏
黄三角”)发行 185,851,000 股股份,作为公司收购烟台东方威思顿电气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威思顿”)83.2587%股权的主要支付对价,该新增股份已于 2018
年 6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发行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发行股份数量(股) 限售期(月)
合计 362,563,812 —
东方电子集团、宁夏黄三角承诺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同时东方电子集团承诺本次交易完成
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
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持有该等股份的锁定期在上述 36 个
月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锁定期满后,东方电子集团、宁夏黄三
角本次交易取得的新增股份在履行完毕全部补偿义务(如有)后的剩余部分一次
性解除锁定。由于本次交易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东方电子集团持有本次交易中股份在 36 个月锁定期基础上延长 6 个月。
根据上述本次交易股份锁定安排,至 2021 年 12 月 6 日,东方电子集团通过
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 176,712,812 股股份限售期满,公司应东方电子集团申
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二、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件股份比例为 15.18%,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3.18%。
本次总计 1 名股东申请解除限售股份,其持股情况如下:
占解除限售前上 本次可上市流
序 持有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售股
股东名称 市公司无限售条 通股占公司总
号 份数(股) 份数量( 股)
件股份比例 股本的比例
本次解除限售前后,东方电子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份类型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本次变动数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股数(股) 比例(%) (股) 股数(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176,839,800 13.19% -176,712,812 126,988 0.01%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163,887,207 86.81% +176,712,812 1,340,600,019 99.99%
三、股份总数 1,340,727,007 100.00% - 1,340,727,007 100.00%
(1)限售承诺。
承诺 承诺 承诺时 履行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方 类型 间 情况
一、本公司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
东方 股份 2018-6-5
等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2017 年 4 严格
电子 限售 至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 月7日 履行
集团 承诺 2021-12-6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持有该
等股份的锁定期在上述 36 个月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
延长 6 个月。
三、上述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本次交易取得的新增
股份在履行完毕全部补偿义务(如有)后的剩余部
分一次性解除锁定。
四、上述股份锁定期内,如因上市公司实施送红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而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
亦遵守上述锁定期限的约定。若证券监管部门的监
管意见或相关规定要求的锁定期长于上述锁定期或
存在其他要求,则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
见和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2)业绩承诺。
承诺期内,威思顿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高于承诺期累计
承诺数 1,049.83 万元, 业绩承诺已完成,不涉及补偿义务。
承诺期内,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累 计
益后的净利润
(3)其他情况说明。
东方电子集团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对东方电子
集团不存在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曾用名“东方花旗证券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就东方电子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查
意见如下: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承诺;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流通的
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售承诺。
综上,东方投行对东方电子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