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作为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依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
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不会影响募集资金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同意公司使用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独立董事:何云、林楠、武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