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并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调整事项属于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调整事
项。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董事会关于首次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
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董事
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1 日,向 94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 379.00 万股,首次授予价格为 6.39 元/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牟善松 潘彦彬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