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州煤业: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证券之星 2021-1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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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188             股票简称:兖州煤业             编号:临 2021-081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A 股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
   通股
   ? 激励总量: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6,298 万份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
   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487,418.41 万股的 1.29%。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Yanzhou Coal Mining Company Limited
   注册地址:山东省邹城市凫山南路 949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
   注册资本:4,860,000,000 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6122374N
   成立日期:1997 年 9 月 25 日
   上市日期:1998 年 7 月 1 日
   经营范围:主要从事煤炭开采、洗选加工、煤炭销售、煤化工。
  (二)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千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营业收入              214,991,818         214,688,079         186,970,72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121,636         9,918,114           8,823,03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2,233,399       28,127,109           25,072,16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54,118,394       74,865,977           69,736,821
总资产               258,910,041         236,224,771         233,470,220
       主要财务指标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4589            2.0192              1.796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1.4589            2.0192              1.796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9.46             15.91               16.2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构成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中长期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本公
司”)管理团队及骨干员工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紧密
结合,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8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
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
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实施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
   (二)标的股票来源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6,298 万份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
司股本总额 487,418.41 万股的 1.29%。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
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
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268 人,具体包括:
  核心骨干人员包括核心技术人员、核心技能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具体选择标准
如下:
  a. 核心技术人员:公司技术专家、专业技术(学科)带头人。
  b. 核心技能人员:有创新工作室、劳模工作室等各类工作室或者有大国工匠、山
能工匠以上荣誉,山东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优秀生产技能人才。
  c. 核心业务人员:本单位部分副科级及以上,在公司工作满三年,2019、2020
年管理技术人员年度考评结果为称职及以上、至少一年为优秀的在岗人员。其中井下
区队长、生产一线车间主任、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劳动模范(集团、地市级)等优先
考虑。
  a、b 二类骨干人员直接纳入激励范围;c 类人员按程序研究后,确定纳入激励范
围。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外部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
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授予时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已与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
  所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如果拟激励对象
已经参与权属分、子公司中长期激励计划,则只能在本激励计划与其他中长期激励计
划中选择一个,且原则上应选择本激励计划。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权益数量   占授予总量     占股本总额
姓名           职务
                      (万股)     的比例       的比例
肖耀猛   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      20      0.32%    0.004%
      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
王若林                    16      0.25%    0.003%
         职工董事
宫志杰      副总经理          16      0.25%    0.003%
张延伟      副总经理          16      0.25%    0.003%
赵青春    董事、财务总监         16      0.25%    0.003%
张传昌      副总经理          16      0.25%    0.003%
田兆华      副总经理          16      0.25%    0.003%
刘 强      副总经理          16      0.25%    0.003%
李伟清      副总经理          16      0.25%    0.003%
黄霄龙    董事、董事会秘书        16      0.25%    0.00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10 人)     164      2.60%    0.034%
  其他人员合计(1,258 人)     6,134   97.40%     1.26%
        合计            6,298   100.00%    1.29%
  六、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1.72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
对象可以每股 11.72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 50%:
  标准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标准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
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详情请见下表:
                              币种:人民币    单位:元/股
         标准一                    标准二
       前 1 个交易日   前 20 个交易   前 60 个交易日   前 120 个交易   最低授予价
       的公司股票交     日的公司股票     的公司股票交      日的公司股票        格
         易均价       交易均价         易均价       交易均价
  A股      23.44     23.29        27.03     22.55      11.72
  七、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授予日为本激励计划经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能源”)审核通过、报山东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国资委”)备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
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上市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本激励计划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
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
解除限售期    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
解除限售期    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
解除限售期    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被授予股票后,限制股票售出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
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
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
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
定。
     八、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2020 年公司净利润不低于 65 亿元,且较于 2019 年增长率不低于同行业平
均水平;
  (2)2020 年公司每股收益不低于 1.3 元/股,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注:
  ①根据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结果,选取同行业“采矿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分类下的全部上
市公司。同行业样本若出现业务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业绩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公司董
事会将在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下同。
  ②“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下同。
  ③每股收益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与公司总股本的比率。在
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增发等影响公司总股本
数量事宜,所涉及的公司股本总数将做相应调整,每股收益目标值随公司股本总数调整做相应调
整,下同。
  (二)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某一激励对象
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2-2024 年的 3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
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
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激励计划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条件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且不
           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若限制性股票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
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按照公司《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
度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考核评价参考如下:
  考评结果       优秀(A)   良好(B)     达标(C)     不合格(D)
  标准系数        1.0       1.0       0.8        0
  个人当年度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度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导致当期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激励对象个人层
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包括净利润增长率和每股收益。净利润增长率反映公
司的实际盈利能力;每股收益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水平,两者结合后形成了
一个完善的指标体系。公司在设置业绩考核指标时,主要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
前景、公司未来业绩水平、公司战略发展方向等因素,从有利于公司持续的发展,同
时具有可行性、可实现性的角度,合理设置了本计划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上述公司
业绩指标的设置,符合公司的经营现状及未来的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强化盈利能力,
实现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本激励计划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
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及具体解除限售比例。
  九、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
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
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
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限制性
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和本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发生除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要调整股
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应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计划生效程序
激励计划实施有关的事项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
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
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
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
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并且公司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时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
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并符合规定。
  (二)本计划的授予程序
议书》,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
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
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
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
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激励对象须配合公司根据中
国证监会、上交所、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等事宜。
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三)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程序
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
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
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通过。
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审议通过。
会审议决定。
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行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
的规定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并且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收益。
它税费。
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
交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
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
的劳动合同执行。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
得转让、用于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
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
定。
他税费。
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
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
返还公司。
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本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
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
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激
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或监事等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时,激励对象根据本计
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回
购注销。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授予的权益当年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
可行使部分可以在离职(或可行使)之日起半年内行使,半年后权益失效;当年未达到
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行使。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来的收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
格:
  (1)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
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
  (2)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依据公司员工奖惩管理相关规定,因严重违纪,被
予以辞退处分的;
  (3)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
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
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或社会不良影
响的;
  (4)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不当损害。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
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
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
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
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
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
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二)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方法
  公司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
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
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 2022 年 1 月授予限制性股票,2022 年-2025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
如下表所示:
授予限制性股票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数量(万份)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
 ①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
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股票数量有关。
 ②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
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
限制性股票费用虽不产生现金流出,其摊销却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
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增长率指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
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与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经
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四、上网公告附件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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