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明珠: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稿)

证券之星 2021-1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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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修订稿)
                                                目               录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 2001 年 6 月 5 日以“外经贸
资二函[2001]510 号”文批准,由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在河北省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企股冀沧总字第 130900100204 号。
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800 万股,并于 2007 年 1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英文名称:Cangzhou MingZhu Plastics Co.,Ltd.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广应用,将产品质量标准与国际接轨,大力培育企业核心能力,依靠先进的技术、
现代管理、优质产品和个性化的服务,增强产品竞争能力,培养和经营品牌,积
极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实现企业长远稳健发展。
双壁波纹管管材管件、硅胶管管材管件及其他各类塑料管材管件、阀门和钢塑转
换管件的生产、销售;纤维增强热塑性塑料复合连续管生产、销售和纤维复合材
料及其制品研发推广应用;聚乙烯塑料管道的安装和技术服务;生产、销售食品
用聚酰胺薄膜、聚酰亚胺保鲜膜、聚酰胺切片及其他塑胶制品;生产、销售锂离
子电池隔膜产品;油气配套设备及油田作业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
房屋租赁;货物进出口;五金、机电产品、纸制品、木制品、润滑油的销售。
                                 (法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的取
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存管。
司、沧州市正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少林喜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沧州市中
兴商贸有限公司。公司系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2001 年 7 月公司成立时,上述发起人分别以其在原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
的净资产折股取得公司股份,并通过公司以利润转增股份的方式获增股份。上述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36,397,900 股、13,880,125 股、157,325 股、157,325
股、157,325 股。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3.10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 3.10 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上市交易;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并且
不对公司章程中的该项规定作任何修改。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
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
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
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可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
  若公司股东发生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时,公司董事会有权立即申请司法冻结,
冻结其所持股份直至该股东完全归还所侵占的公司资金、资产。如公司股东拒绝
归还所侵占的公司资金、资产,公司董事会有权依法处置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 4.12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购买、出售、置换重大资产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
  (十四)审议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值的 25%以上的公司对外投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第(一)项至第(十)项股东大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股东大会职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章程
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化的,应在会议通知中予以明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4.23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
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的意思表决。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
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释和说明。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在公司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前,会议记录还应该包括出席股东大
会的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非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在公司未完成股权分
置改革前,还应当记载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于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的其他规定,由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加以
规定。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
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
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本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对于以网络
投票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
大会提示性公告。
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董事时,董事会、合并或单独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审核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
的提名还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监事时,监事会、合并或单独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审核后提请股东大
会选举;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其中,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人数
应当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
他成员分别选举。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且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
     股东大会结束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组织点票。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自股东大会作出有关董事、监事选举决议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任
期届满之日为止。
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公司不设立职工代表董事。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
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
时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一般应在辞职生效或任职届满后 1 年内仍然有
效。
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
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
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
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
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
作细则。专门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
为会计专业人士。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但不
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但不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但
不超过 5%的关联交易;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
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购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担保事项,以及本章程规定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
易事项。董事会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投资方面
  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投资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25%
的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决策权限,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
有其他规定的除外。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大会批准。
  (二)收购、出售、置换资产方面
  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购买、出售、置换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10%以上且低于30%的。前述收购出售重大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三)对外担保方面
     除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由董事会审批。董
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
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
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交易(以下称“交易事项”),除
明确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以外,其他应当披露的交易事项由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行使,不披露的交易事项原则上由经理层行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属于《深证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具体权
限应符合该规则的相关规定。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天通知。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的临时董事会以及通讯方式表决的临时董事
会除外。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关联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董事
会决议草案、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
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本章程第 5.3 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5.4 条(四)至(六)项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规定。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建议。
承担赔偿责任。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四)当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计制度。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
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
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优先
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当公司符合本章程中规定的现金分红的分配条件
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
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一)现金分红的分配条件和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至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重大资金支出计划,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如未达到本款标准,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公开
募集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计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计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计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计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计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3亿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满
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
场会议外,还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同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做出
现金分红预案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对此发表和
公开披露独立意见。
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应通过股东热线电话、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
上的投票权。
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方可实施。
以下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
  若公司在年度报告所在年度内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对调整
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进行说明。
                 第二节   内部审计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
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收到通知。
行。
行。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传真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 国 证 券 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告。
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中 国 证 券 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
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改本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定相抵触。
时,以在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
                                      “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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