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 立 董事候选人声 明
本人方炳希 ,已 充分 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新华文轩出版传媒
股份有限公 司第 四届董事会提名为新华文 轩 出版传媒股份有 限
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本人公 开声明,本 人具各独
立董事任职资格 ,保 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新华文轩出版传
媒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 ,具 体声明如下 :
一、本人具各 上市公 司运作 的基本知识 ,熟 悉相关法律 、行
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具 有五年 以上法律 、经济 、
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并 已
根据 《上市公 司高级管理人 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
立董事资格 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的要
求 :
(一 )《 公 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
(二 )《 公 务员法》 关于公 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三 )中 央 纪委 、中央组织部 《关于规范 中管 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 (离 )休 后担任上市公 司、基金管理公 司独立董事 、独立
监事的通知》 的规定 ;
(四 )中 央纪委 、教育部 、监察部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五 )中 国保监会 《保险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 ;
(六 )其 他 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
三、本人具各独立性 ,不 属于下列情形 :
(一 )在 上 市公 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 员及其直系亲
属 、主要社会关系 (直 系亲属是指 配偶 、父母 、子女等;主 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岳父母 、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
(二 )直 接或 间接持有上市公 司 已发行股份 1%以 上或者是
上市公 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
(三 )在 直接或 间接持有上市公 司 已发行股份 5%以 上 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 上 市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 员及其直系亲
属 ;
(四 )在 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
(五 )为 上市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 、法律 、咨询等服务的人 员,包 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
(六 )在 与上市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 、监事或者 高级管 理人员,或 者
在该 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
(七 )最 近一年 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 员 ;
(八 )其 他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各独立性的情形 。
四、本人无 下列不 良纪录 :
(一 )近 三年 曾被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二 )处 于被 证券交易所公 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
事的期间 ;
(三 )近 三年 曾被 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 责或 两次 以上通报批
评 ;
(四 )曾 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 续两次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 ,
或者未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次数 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 三分
之一以上 ;
(五 )曾 任职独立董事期 间,发 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 、包括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 司在 内,本 人兼任 独
立董事的境 内上市公 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 人在新华文轩出版传
媒股份有限公 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 已经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 司独
立董事各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
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 独立董事的职责 ,保 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
准确 ,不 存在任何虚假 陈述或误导成分 ,本 人完全 明白作 出虚假
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
本人承诺 :在 担任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
期间,将 遵守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 、规定 、通知 以
及 上海 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的要求 ,接 受上海 证券交易所 的监
管 ,确 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作 出独立判断 ,不 受公
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
人 的影响 。
本人承诺 :如 本人任职后 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
的,本 人将 自出现该等情形之 日起 30日 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
特此声明。
声 明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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