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 立 董事提 名人声明
提名人新华文轩 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 ,现 提名李旭
为新华文轩 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 司第五届 董事会独 立董事候选
人 ,并 已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 、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 、兼
任职务等情况 。被提名人 已书面同意出任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
有限公 司第五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
提名人认为 ,被 提名人具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与 新华文轩
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 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 ,具
体声明如下 :
一、被提名人具各 上市公 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 悉相关法律 、
行政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具 有五年 以上法律 、经济 、
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
名人 尚未根据 《上市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
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 证书。被提名人 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 ,参 加
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 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 立
董事资格 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
的要求 :
(一 )《 公 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
(二 )《 公务员法》关于公 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三 )中 央纪委 、中央组织部 《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 职
或者退 (离 )休 后担任上市公 司、基金管理公 司独立董事 、独立
监事的通知》 的规定 ;
(四 )中 央纪委 、教育部 、监察部 《关于加强
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 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五 )中 国保监会 《保险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 办法》的规
定 ;
(六 )中 国证券 业协会 《发布 证券研究报告执 业规范》关于
证券分析 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
(七 )其 他 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
三、被提名人具各独立性 ,不 属于下列情形 :
(一 )在 上 市公 司或者其 附属 企业任职 的人 员及其 直系亲
属 、主要社会关系 (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 、父母 、子女等;主 要社
会关系是 指兄弟姐妹 、岳父母 、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
(二 )直 接或 间接持有上市公 司 已发行股份 1%以 上或者是
上市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
(三 )在 直接或 间接持有上 市公 司 已发行股份 5%以 上
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 任职 的人 员及其直系亲
属 ;
(四 )在 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 员
;
(五 )为 上市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 业提供
财务 、法律 、咨询等服务的人 员,包 括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 的项
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 、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
(六 )在 与上 市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 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或 者
在该 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
(七 )最 近 一年 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 ;
(八 )其 他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各独立性的情形 。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 良纪录 :
(一 )近 三年 曾被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二 )处 于被 证券交易所公 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
事的期间 ;
(三 )近 三年 曾被 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 两次 以上 通报批
评 ;
(四 )曾 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 续两次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 ,
或者未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次数 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 三分
之一以上 ;
(五 )曾 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 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 、包括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 司在 内,被 提名 人兼
任独立董事的境 内上市公 司数量未超过五家 ,被 提名 人在新华文
轩 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 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
本提名人 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各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
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 证上述声明真实 、完整和准确 ,不 存在任何虚
假 陈述或误导成分 ,本 提名人完全 明白作 出虚假 声明可能导致的
后果 。
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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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人:新 华文轩出版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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