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45 证券简称:金浦钛业 公告编号:2021-059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任 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股公司南
京金浦东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裕投资”)收到北京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京 01 民初 324 号)。
根据该裁定书,就原告东裕投资与被告中国化工农化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农化”)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法院裁定准许原告东裕投资撤
诉。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东裕投资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就与中农化股权转让纠纷事项向北
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21 年 3 月 15 日,东裕投资
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判决解除东
裕投资与中农化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变更为“判决撤销东裕
投资与中农化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判令中农化返还股权转让款
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6 日、
(2020-036)、
《关于公司参股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1-012)、
《2021 年半年度报告》。
二、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东裕投资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撤诉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1 月 24 日出具民事
裁定书((2020)京 01 民初 324 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和诉讼权利。南京金浦东裕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
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其撤诉申请,
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金浦东裕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终影响以年报审计为准。
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