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名称: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62 号北楼 28 层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62 号北楼 28 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福建新华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62 号新华福广场 1 号、2 号连接楼 5 层 08 室
通讯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62 号新华福广场 1 号、2 号连接楼 5 层 08 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陈发树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陈志勇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数量减少、持股比例减少
签署日期:2021 年 11 月 30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反映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新华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
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
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 12 个月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9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公司/上市公司/新华都 指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方、新华都集团 指 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都投资 指 福建新华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受让方 指 倪国涛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
本报告书 指
报告书
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协议转让
本次权益变动 指 的方式,将其持有的新华都 68,456,388 股股
份转让给倪国涛的行为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企业名称 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62 号北楼 28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发树
注册资本 13,98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000154387981H
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对零售业、室内外装饰、酒店
经营范围 业、采矿业、水电工程、路桥工程项目、房地产业、工业的投资、
管理及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1997-12-30 至 2047-12-30
通讯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62 号
联系方式 0591-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
厦门新华都投资管理咨询有
限公司
合计 13,980.00 100.00
是否取得其他国
姓名 国籍 性别 职位 长期居住地
家或地区居留权
陈发树 中国 男 董事长 中国 否
陈志勇 中国 男 董事 中国 否
陈志程 中国 男 董事 中国 否
陈春花 中国 女 董事 中国 否
陈焱辉 中国 男 董事 中国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福建新华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名称 福建新华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62 号新华福广场 1 号、2 号连接楼 5 层 08 室
法定代表人 陈志勇
注册资本 3,38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00154389696L
对房地产业、旅游业、商贸业、工业、农业、道路施工、电力业、
经营范围 计算机行业的投资及以上行业的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证券及期货的
咨询);物业管理;企业经营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1996-09-17 至 2046-09-16
股东情况 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0%持股
通讯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62 号
联系电话 0591-87987970
是否取得其他国
姓名 国籍 性别 职位 长期居住地
家或地区居留权
陈志勇 中国 男 董事长 中国 否
付小珍 中国 女 监事 中国 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陈发树
姓名 陈发树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505241960********
住所 福州市鼓楼区******
通讯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
联系电话 0591-87987970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否
者地区的居留权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陈志勇
姓名 陈志勇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505241973********
住所 福州市鼓楼区******
通讯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
联系电话 0591-87987970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否
者地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
上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或控制其他上
市公司 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云南白药(000538.SZ)24.27%股份。
陈发树先生持有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1050.SZ)8.99%股
份;
陈发树先生持有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667.SZ)8.15%股份;
陈发树先生持有北京恒合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832145.BJ)8.39%股
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关系说明
新华都集团直接持有新华都 28.49%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陈发树先生直
接持有新华都 8.59%股份,间接通过新华都集团和新华都投资持有公司 34.67%
股份,合计持有 43.26%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新华都投资持有公司 6.18%
股份,陈志勇持有公司 2.54%股份;新华都投资是新华都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陈志勇先生系实际控制人陈发树先生的兄弟。新华都集团、新华都投资、陈发
树先生和陈志勇先生为一致行动人。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基于增强公司管理团队的信心,进一步做大做强公司互
联网营销业务,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发展,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上市公司股份转
让给上市公司董事长。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 12 个月增持或减持上市公
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增加或减少其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具体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
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及影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华都集团与倪国涛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签订《股份转让
协议》,新华都集团向倪国涛协议转让其持有公司的 68,456,388(占公司总股
本的 10.00%)股无限售流通股。
本次转让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如下:
股份转让前 股份转让后
主体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
(股) (%) 例(%) (股) (%) 例(%)
新华都集团 195,063,727 28.49 28.49 126,607,339 18.49 18.49
新华都投资 42,282,000 6.18 6.18 42,282,000 6.18 6.18
陈发树 58,778,367 8.59 8.59 58,778,367 8.59 8.59
陈志勇 17,415,172 2.54 2.54 17,415,172 2.54 2.54
合计 313,539,266 45.80 45.80 245,082,878 35.80 35.80
倪国涛 17,618,600 2.57 2.57 86,074,988 12.57 12.57
张玲 257,500 0.04 0.04 257,500 0.04 0.04
合计 17,876,100 2.61 2.61 86,332,488 12.61 12.61
二、本次权益变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订主体
(二)标的股份
转让方将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受让方倪国涛转让公司 68,456,388 股股份
(占协议签署日公司总股本的 10.00%)。
(三)转让价款
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4.40 元/股,交易总价为人民币 301,208,107.20
元。
(四)价款支付
股份转让价款分二期支付。第一期人民币 20,000,000 元于《股份转让协
议》签署之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期人民币 281,208,107.20 元于股份转
让过户手续完成后三十个交易日内支付。
(五)标的股份过户
转让方应于受让方支付完第一期股份转让款后的五个交易日内配合受让方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本次协议转让所需申报文件,并于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
确认文件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本次协议转
让过户文件。本次交易相关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如双方未能在受让方支付完第一期股份转让款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完成本
次股份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退回已付的股份转让价
款(不计算利息)或要求转让方继续履行本次股份转让,但因受让方自身原因
除外。如届时受让方要求转让方退回已付的股份转让款但转让方未及时退回
的,则转让方应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每日的标准向受让方支付违约
金。
(六)陈述与保证
①双方保证对本协议的签署、交付和履行都得到了所有必要授权(如需取
得),且没有违反其应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公司章程及任何其他组织文件
(如适用),也未违反其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任何协议及其承担的任何义务和
责任。
②双方保证对本协议所作出的任何陈述与保证是真实、完整的,无任何虚
假、错误或遗漏,且该陈述与保证已得到全面、及时地履行,并且在本协议书
签署之后以及履行期间持续有效。
③均同意相互配合,准备、完成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或结算公司提交办
理本次股份转让的文件,以尽快完成本次股份转让。
转让方应保证在其所拥有的该等股份上没有设立任何形式之担保,亦不存
在任何形式之法律瑕疵,也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争议或被司
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受让方保证根据本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其付款及还款义务。
(七)协议生效
《股份转让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三、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新华都 10%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以及借
款,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订主体
(二)借款金额
人民币 291,208,107.20 元(大写:人民币贰亿玖仟壹佰贰拾万捌仟壹佰零柒
元贰角),甲方于借款协议签订之日三十个交易日内支付至乙方指定收款账户。
(三)借款用途
乙方借款用于向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新华
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10%股份。
(四)借款利率及期限
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4.65%(单利),借款期限为 24 个月,自借款协议项下
的借款付入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之日起算。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借款期限可展
期。
(五)还款方式
到期一次性偿还全部本金,利息按照双方约定进行偿还。
(六)保证条款
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在乙方办理完本次股份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三日内,乙方应办理股份质押
登记,将其本次受让的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10%的股份质押给甲方,
质押股份的表决权仍归属于乙方。若乙方减持该部分股份,保证优先用于偿还
甲方借款及利息。
(七)违约责任
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
要求乙方承担借款总金额 1%的违约金。
(八)协议生效
《借款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仅涉及控股股东与董事长之间的转让,不涉及向市场
减持。倪国涛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也不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对上市公
司的控制权。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
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同时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是否存在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
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六、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情况说明
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的其他情形。
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受让方未
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
让方将其本次受让的新华都10%股份质押给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
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
而未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复印件);
二、备查地点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62 号新华都大厦北楼 7 层
联系人:杨秀芬
联系电话:0591-87987972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发树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福建新华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志勇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陈发树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陈志勇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福建省厦门市
公司
股票简称 新华都 股票代码 002264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 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 信息披露义务人
区五四路 162 号北
名称 公司 注册地
楼 28 层
拥 有 权 益 的 股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比例发生变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份数量变化 化 □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
人是否为上市
是 ? 否□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否 ?
公司第一大股
实际控制人
东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人披露前拥有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195,063,727 股 持股比例:28.49%
权益的股份数 一致行动人新华都投资:持股数量:42,282,000 股 持股比例:
量及占上市公 6.18%
司已发行股份 一致行动人陈发树:持股数量:58,778,367 股 持股比例:8.59%
比例 一致行动人陈志勇:持股数量:17,415,172 股 持股比例:2.54%
本次权益变动
后,信息披露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义务人拥有权 变动数量:68,456,388 股
益的股份数量 变动比例:10.00%
及变动比例
在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
时间:2021 年 11 月 30 日
的股份变动
方式:协议转让
的时间及方
式
是否已充分
披露资金来 是 ? 否 ? 不适用 ?
源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
是 □ 否 ?
来 12 个月内继
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此前6 个月是 是 ? 否 ?
否在二级市场买
卖该上市公司股
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
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侵害上市 是 □ 否 ?
公司和股东权益
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未清偿其
对公司的负债,
未解除公司为其 是 □ 否 ?
负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情
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
是 ? 否 ?
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 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发树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之签章页)
一致行动人(盖章):福建新华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志勇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之签章页)
一致行动人:
陈发树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之签章页)
一致行动人:
陈志勇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