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
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
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激励
对象相符。
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监事会同意以 2021 年 12 月 9 日为授予日,以人民币 3.3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390 名激励对象授予 6,602.41 万股限制
性股票。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