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园美谷: 独立董事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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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下发的《关
于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 397 号)中相关
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问题:公告显示,你公司拟购买的商铺之一为目前公司下属广州奥若拉医疗美容门
诊部有限公司门店,拟购买的另外两家商铺未来可能形成品牌旗舰店,交易定价均参考
市场情况并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并约定出卖人在 2021 年 11 月 22 日前完成交付,买
受人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前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董事班均对此投出反对票,理由为
因时间紧急且根据现有资料无法判断本次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必要性以及信息披露的充
分性。
  请结合前述商铺交付条件与时点、价款支付时点、产权登记预计时点等,说明是否
存在未满足交付条件、未完成产权登记前即支付全部交易价款的情形,相关交易安排是
否符合一般商业惯例,并结合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你公司的资金往来、提供担保等情
况,说明此次交易是否存在涉嫌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为其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请独立董事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交易购买商铺符合公司轻医美战略布局,交易遵循客观、公允的市场
定价原则,交易合同按照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进行,交易安排是结
合实际情况,符合市场已存在的商业交易情形,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公司
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或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独立董事:付细军、曲咏海、张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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