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股份: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拟提交七届十一次董事会股权激励议案的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1-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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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拟提交七届十一次董事会股权激励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
定,作为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尹田、叶林、杨贵鹏、刘燊、彭锋),对拟提交公司七
届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核,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授
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所作的决
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 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国
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
规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
予也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相关规
定。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
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
在禁止获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所载内容。
独立董事(签名):
     尹 田     叶 林         杨贵鹏
     刘 燊     彭 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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