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科技: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证券之星 2021-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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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
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以下
简称《实施细则》)《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
要求(修订版)》(以下简称《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照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我们
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我们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制定、发行价格、定价原则、发行对象的确定等均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发行有利
于公司持续发展,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认
可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并
且有利于公司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认可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审阅了公司编制的《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要
求的情形。认为公司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上述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相关报告,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
诺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分
析,并制定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了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
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
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可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并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
  六、关于续聘会计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对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资历资质进行核查,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能够遵循
独立、公允、客观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独立审计,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
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 2021 年度的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麦堪成、吴宇平、彭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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