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科技: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1-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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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发行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实
施细则》)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
版)》(以下简称《监管要求》),我们作为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
件;
范性文件中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
司提升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
小股东的利益;
A 股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项目的背景、项目可行性等做出了充分详细
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发行进行全面的了解,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宜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同意将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相关内容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
承诺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
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规定,公司就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
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
补措施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均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拟聘任的 2021 年度审计机构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
能够满足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工作要求,聘任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况,同意聘任众华所为公司 2021 年度的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麦堪成、吴宇平、彭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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