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洋: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1-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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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 东洋      公告编号:2021-085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下发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1】13 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
书》),根据《事先告知书》中认定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所涉及的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5.1 条、
的通知》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最终结论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 《行
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7),因公司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禁人事先告知书》(【2021】13 号),现将告知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车轼先生、于雁
冰先生、车志远先生、马兆山先生、赵玉山先生、于深基先生、于善福先生: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
施。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
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经查明,东方海洋涉嫌违法的事实如
下:
     一、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关联交易
     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集团)系东方海洋的控股股
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东方海洋
集团为东方海洋的关联方。
     东方海洋于 2019 年 3 月 21 日向济南市鲁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 1,500
万元,东方海洋之全资子公司山东东方海洋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销售)
收到借款的当日全部转入爱特斯(烟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特斯)银行
账户。爱特斯银行账户由东方海洋集团控制使用。
     东方海洋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向北京银行借款 3,000 万元,并将借款直接转
入爱特斯银行账户。
     东方海洋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向浦发银行借款 6,000 万元,并将借款直接转
入烟台启尼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代东方海洋集团偿还对外债务。
     东方海洋分别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8 月 5 日、9 月 6 日向绿叶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叶投资)借款 1,000 万元、400 万元、500 万元,由绿叶投
资直接转入烟台市水产技术推广中心(以下简称水产中心)银行账户。赵玉山担
任水产中心法定代表人。水产中心银行账户由东方海洋集团控制使用。
万元(其中 2019 年上半年 12 笔合计 918.6 万元)被东方海洋集团占用,东方海
洋海参产品等存货 151 批次合计价值 3,776.47 万元(其中 2019 年上半年 69 批
次合计价值 1,290.95 万元)被东方海洋集团直接取用。东方海洋集团授意东方
海洋不做账务处理。
国信东方)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 1,000 万元,向青岛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
司支付 6,000 万元,系代东方海洋集团偿还对外债务。2020 年 2 月 7 日,东方
海洋与国信东方签署《土地、厂房转让合同》《设备转让合同》,将“三文鱼资
产”相关土地使用权及厂房作价 19,540 万元、设备作价 3,060 万元转让给国信
东方,并以国信东方代东方海洋集团偿还的上述债务抵顶应收款项。
   海洋销售分别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12 月 25 日、12 月 26 日收到张家港保
税区戊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400 万元、20,000 万元、20,000 万元;于 12 月
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0,000 万元。收到的上述资金是东方海洋集团自外部拆
借资金用于偿还所占用的东方海洋资金。海洋销售分别于收到上述资金的当日将
上述资金转入东方海洋全资子公司富东(烟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东商
贸)银行账户。富东商贸分别于收到上述资金的当日将上述资金转换为期限为 3
个月的定期存单。富东商贸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签订一份《质押合同》、12 月
存单期限相同;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27 日各签订两份《质押合同》,分别为
镇江中能恒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0,000 万元、20,000 万元、13,000 万元、7,000
万元借款提供定期存单质押担保,借款人借款期限与定期存单期限相同。上述定
期存单质押到期后,富东商贸分别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25 日、26 日将 2,400
万元、20,000 万元、10,000 万元转入上海炬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分
别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27 日将 30,000 万元、20,000 万元转入镇江中能恒兴国
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富东商贸转出上述 82,400 万元资金系代东方海洋集
团偿还对外债务。马兆山担任海洋销售和富东商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
   东方海洋及其子公司通过代偿债务、银行划款等方式,向东方海洋集团等关
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构成东方海洋与东方海洋集团等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根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修订)10.2.4 等规定,东方海洋应当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东方海洋未
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
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东方海洋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关联交易情况。
东方海洋未在《2019 年半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当期发生的上述相关关联交易,
导致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
款到期无法偿还后,2019 年 12 月 28 日,东方海洋集团与孙德蛟签订《还款协
议书》,约定以登记在于善福名下的两处房产抵顶上述借款部分本息,并延长还
款期和担保期。东方海洋、于雁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万元,月利率 2%。东方海洋、车轼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方海洋为保证人烟台市再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
月利率 3%。东方海洋及控股子公司烟台得沣海珍品有限公司、车轼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
财基投资有限公司借款 3,000 万元,年利率 24%。东方海洋及其全资子公司精准
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准基因)、于雁冰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赵玉山、
于雁冰担任屯德水产董事。屯德水产银行账户由东方海洋集团控制使用。
东方海洋为保证人绿叶投资提供反担保。
仁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艾维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东方海洋生命科技有限
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东方海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玉山在东方海洋董事会决议上签字,于雁冰指使他人以战淑萍、李存明名义签字。
海洋为保证人绿叶投资提供反担保。
集团分别向绿叶投资借款 10.51 万元、1,000 万元、2,000 万元、31.01 万元,
年利率 15%。东方海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烟台东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5,305 万元、4,350 万元最高额借款额度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
东方海洋为保证人绿叶投资提供反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2005 年《证券法》第六
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第二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2018 修订)9.1、9.11
等规定,东方海洋应当将上述对东方海洋集团等的担保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在签订担保合同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东方海洋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
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东方海洋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担保情况。
东方海洋未在《2019 年半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当期发生的对外关联担保,导
致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
仲裁案件。2019 年 5 月至 12 月,东方海洋涉及诉讼 14 起、仲裁 1 起,涉案金
额累计为 40,058.82 万元。2020 年 1 月至 5 月,东方海洋涉及诉讼 9 起、仲裁 1
起,涉案金额累计为 35,837.06 万元。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
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重大诉讼、仲裁发生情况。东方海洋未及时披露上述重
大事件。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情况说明、合同或协议文件、账务资料、法律
文书、银行账户资料、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东方海洋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披露的《2019 年半年度报
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
七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
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根据本案事实、责任人
职务、责任人实际履职情况等,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车轼、时任财务总监于雁冰
是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副总经理车志远、时任副
总经理马兆山、时任董事赵玉山、时任董事于深基、时任监事会主席于善福是上
述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东方海洋集团作为东方海洋控股股东,指使安排东方海洋违规为其代偿债务、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授意东方海洋对部分关联交易不做账务处理,其行为
已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
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行为。车轼是对东方海洋集团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
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30
万元罚款;
  二、对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处以 120 万元罚款;
  三、对车轼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东方海洋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罚款 60 万元,作为东方海洋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60 万元;
  四、对于雁冰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五、对马兆山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六、对车志远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
  七、对赵玉山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八、对于深基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九、对于善福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此外,车轼作为东方海洋时任董事长、东方海洋集团时任董事长和实际控制
人,在东方海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居于核心地位,直接组织、策划、领导实施
了涉案违法行为,是最主要的决策者和指使者,其行为直接导致东方海洋上述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
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五条第七项
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车轼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
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
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
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
  于雁冰作为东方海洋时任财务总监,同时负责东方海洋集团财务和投融资工
作,在东方海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居于核心地位,直接组织、策划、领导实施
了涉案违法行为,是最主要的组织实施者,其行为直接导致东方海洋上述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的发生,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
场禁入规定》
     (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于雁冰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
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
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
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
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
场禁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郭新成,电话
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特就此事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目前公司经营情
况正常,公司将在收到正式处罚决定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为《证券时报》、《上 海 证 券 报》、《中 国 证 券 报》、《证 券 日 报》和巨潮
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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