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9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伟星股份”
)及董事会全体成
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
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以 2021 年 11 月 29 日为授予日,授予公司 161 名激励对象
合计 2,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履行的程序
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等相关议案。公
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采取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形式,以 4.44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公司 161 名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2,200 万股普通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本激励计划的合规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实施本激励
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及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
议;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相关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 海 证 券 报》《中 国 证 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
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
划及相关事项,同时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以 4.44 元/股的价格授予 161
名激励对象合计 2,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29 日。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和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分别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董事会对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
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核实,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也不存在《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授予股份或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授予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差异性的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批准实施的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理人员、主要中层管理骨干以及核心技术和业务骨干。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授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公告日公司
姓 名 职 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总股本的比例
蔡礼永 董事、总经理 70 3.1818% 0.0902%
谢瑾琨 董事、董秘、副总经理 60 2.7273% 0.0773%
郑 阳 董事、副总经理 60 2.7273% 0.0773%
沈利勇 董事、财务总监 60 2.7273% 0.0773%
张祖兴 副总经理 60 2.7273% 0.0773%
章仁马 副总经理 60 2.7273% 0.0773%
洪 波 副总经理 60 2.7273% 0.0773%
主要中层管理骨干以及核心技术
和业务骨干(154人)
合计(161人) 2,200 100.00% 2.8356%
(1)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限售期:本激励计划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12个月、
(3)解除限售安排: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分五次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期及
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解除限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日24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日36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日48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日60个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3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6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日72个
第五个解除限售期 3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
五、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实施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等相关规定,公司运用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
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
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摊销。
公司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
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29 日,根据授予日收盘价进行
测算,2021-2026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授予的限制性
股份支付费用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2026年
股票(万股)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
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
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由于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对有效期
内公司各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但是若考虑激励计划的实施对公司员工的正向激励,其带来
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激励计划所募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
七、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经核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
的情形。
八、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29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
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
(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
)和本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
激励对象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已成就。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11 月 29 日为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
九、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等进行核实,发表意见
如下:
董事会确定 2021 年 11 月 29 日为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和本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
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全体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业务办理指南
第 9 号》和本激励计划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且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
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核查,认为:伟星股份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相关批准与授
权、授予条件、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来源等事项均符合《管
理办法》
《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本
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合法、有效;伟星股份尚需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办理登记、公告等相
关事项。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经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核查,认为:伟星股份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
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事项的确定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伟星股份不存在不
符合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二、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