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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经营管理层的规范化、科学
化、制度化,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管理层的工作秩序和行
为方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南电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管
理职能与事项做出规定。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与解聘,应严
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上述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四条 公司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选聘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等人员。
第五条 公司应和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
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公司总经理任免应履行
法定的程序并依法公告。
第二章 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机构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
总法律顾问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
第八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可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
经理。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应具有业界公认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
员的素质和本行业专业知识。具体条件在每任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时另行确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聘任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发生上述情形的,
公司可以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监
督和指导。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提出公司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并在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订公司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并在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根据公司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批准经常性项目费用和长期投资阶段
性费用的支出;
(五)拟订公司的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对外担保方案;
(六)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拟订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八)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方案;
(九)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十)拟订公司的改革、重组方案;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按照有关规定,聘任或解聘除应当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人员;
(十三)拟订公司的收入分配方案;
(十四)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法律合规的日常有效运行;
(十五)建立总经理办公会制度,召集和主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
(十六)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改革、
管理工作;
(十七)提出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股东权利所涉及事项的建议;
(十八)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就其分管的业务和日常
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定期向总经理汇报。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并保证报
告的真实性。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决定和重大事项,
定期报告、财务报告及其他财务数据,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经营中存在的问
题及对策, 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等事项。
经营中的重大问题,总经理还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总经理认为有必要向董
事会、监事会报告的其他事项,总经理也应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 报告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方式。董事会和监事会认为需要以书面
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十八条 总办会会议参会人员为:公司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内”、“超过”含本数,“以下”不
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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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