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抗医药: 鲁抗医药独立董事关于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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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十届董
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阅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配股条件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现行有效的《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发行监管问答—
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以下简称“《融资行为监
管要求》”)等规定中关于配股发行的各项条件。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符合配股条件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方案和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配股公开发行证券的方案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
办法》《融资行为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本次配股公开发行证券的方案和预案切实可行。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1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
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配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配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制剂新产品产业化建设项目、高端
原料药多功能发酵车间及配套动力建设项目(一期)、新药研发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及偿还银行贷款”,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公
司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1年度配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编制的
《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以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
意见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
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分
析了本次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制定了本次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摊
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相关主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公司本次向原股东配售股
份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
权益。
  我们同意《关于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方案与相
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制定的《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充分考
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的
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关于审议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1年度配
股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授权董事
会全权办理与本次配股公开发行有关的事宜,董事会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转授权,转授
权无需经过股东大会同意,有利于高效、有序落实好本次配股公开发行相关工作,具
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审议本次配股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基于上述意见,我们同意公司按照配股方案的内容推进相关工
作,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邓子新、綦好东、冯立亮
  (后附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十届董事会
第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邓子新          綦好东            冯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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