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集团统一授信的意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给予中
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最高授信额度 216.05 亿元,支用限
额 216.05 亿元,额度有效期 2 年。业务品种包括:1.公司授信业
务项下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含贸易融资)
、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
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保函、贷款承诺等表内外
业务品种;2.金融市场业务项下包括但不限于同业拆借、债券投资
等金融市场业务品种;3.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
司与本公司附属机构开展的各项授信类业务。上述 1-3 项业务品种
的使用,除同业拆借外均不得为信用方式;各项产品利费率不低于
同期同业平均定价标准,且须符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定价原则和具体定价要求。
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次最高授信额度占本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末未经审计资本净额(7082.42 亿元)的 3.05%,占本
公司 2020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4,596.77 亿元)的 4.70%。根据《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该项关联交易由董
事会审核批准。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
以上关联事项后,认为:
以上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业务,交易方案符合一般商业原则
以及公司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审批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制度规
定,交易公允,没有发现存在损害本公司及本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
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刘纪鹏、李汉成、解植春、
彭雪峰、刘宁宇、曲新久